双汇迁安销售市场遇阻
发酵多日的有关双汇等生鲜肉在河北省迁安市果蔬粮油批发市场(亦称万嘉商贸园)发生的“未与批发市场开办者签订《食用 农产品 质量安全协议》销售生鲜猪肉”事件,至今仍然没有最终结果。
事件是围绕本埠猪肉和外埠猪肉展开的。
一直以来,迁安市场的猪肉供应结构都由本埠和外埠构成。其中,外埠猪肉是指由外地屠宰企业屠宰、经销商负责销售的猪肉。双汇生鲜肉就是非常典型的外埠猪肉。
日前,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去年9月开始关注迁安市场猪肉注水的问题、水分超标的问题。“当时有人举报,通过举报线索,我们现场检查。检查效果不是很理想,确实有水分超标问题存在。销售猪肉都是早起两三点钟,从那以后,主要依靠抽检的方法,共抽检202个批次,当时主要检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以及激素的问题,还有水分的问题,结果发现水分的问题大。所以之后的抽检主要针对水分。有关水分的指标,水分含量低于77%判定为合格。检验不合格的一共10个批次。”
同时,该负责人表示,对抽检的数据做了个分析,发现抽检的10份不合格检验报告,全部来源于外埠猪肉。“本地有5家肉联厂,这5家肉联厂因为体制问题(国企),对制度的执行方面没有问题。”
另外,他坦言,双汇生鲜肉不允许售卖,不是因为肉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是因为缺少市场准入手续。“我们没有对此进行处罚,只是四个字:禁止销售。”
因为“属于外埠猪肉”,双汇生鲜肉在迁安就这样被一竿子打死。
4月24日下发的《迁安市市场监督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显示,“经查,你(单位)未与批发市场开办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销售生鲜猪肉,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销售生鲜猪肉行为。”
而在此前,一份甲方为迁安市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嘉商贸园)与乙方迁安市吉润食用农产品经销处(双汇生鲜肉经销商)的猪肉安全协议已经签订。据当事人表示,此协议是遵照当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第十八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专门签订的,但有关方面认为迁安市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是市场主办方,仍不允许批发售卖外埠肉。
据《中国食品安全报》报道,4月26日上午,迁安市吉润食用农产品经销处会同双汇法律顾问一同前往市场监督局认可市场主办方——迁安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办理“市场准入协议”时,迁安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一名副主任说,政府没文件,办不了。
至此,关于双汇生鲜肉在迁安准入手续的问题变得愈发扑朔迷离。
目前,针对《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有关情况,迁安市吉润食用农产品经销处已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送了《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行政侵权行为,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立即停止销售生鲜猪肉行为”的责令改正决定(实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并赔偿原告损失。
双汇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法律顾问、工商管理经济师唐全成表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应的行政执法及处罚对象是“批发市场开办者”,并非厂商或者入场销售者,执法主体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且对零售市场开办者是“鼓励”并非“应当”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迫双汇公司及客户与市场开办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实属对象错误、本末倒置,严重曲解法律。
同时,迁安市市场管理局存在制造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及选择性执法问题,明显违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反垄断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第一项等规定,涉嫌滥用行政职权,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干扰经营者的正常经营,限制公平竞争,搞地方垄断保护。针对上述问题,双汇公司已于4月28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紧急投诉,投诉材料已被接受。
关于4月23日双汇员工手机在万嘉商贸园被身上带有酒味、未穿工作制服的“夜间执法人员”抢走事件,公司已向当地警方报案,当地警方已正式按照寻衅滋事立案,并向双汇业务员出具《受案回执》(迁公(市)受案字[2016]1945号),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一场看似仅仅关乎双汇和迁安相关管理部门的风波,已经影响到了迁安市场的猪肉价格。
据悉,迁安市每天生猪消费量在200头左右,由于外埠猪肉难以销售,近期猪肉价格比之前上涨了1至2元。
近日,就双汇市场准入手续、猪肉价格上涨和如何处理本埠和外埠猪肉关系等问题,记者联系到了迁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遗憾的是,截稿前一直未得到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