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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酒未标健康警示语不准销售

2007-10-26 09:16 白酒
   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已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通则》规定,在饮料酒包装上要有健康“警示语”或“劝说语”。如:“过度饮酒,有害健康”“酒后请勿驾驶”“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

  记者10月24日走访南京苏果和金润发超市发现,两大超市销售的各类红白酒,99%外包装和实体标签上都未标示健康警示语。

  在苏果江苏路店酒类货架上,记者看到,销售周期较短的十余种易拉罐包装的品牌啤酒标签上,均未标注健康警示语。在地产金陵牌10度纯爽啤酒(玻璃瓶 600毫升装)和干醇(玻璃瓶330毫升装)啤酒的包装上,记者总算看到了“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的健康警示语字样。该超市负责人表示,酒饮料要标注健康警示语一事,超市已开始在进货渠道告知酒类厂家,因为涉及自身利益,厂家应该比超市更早获知规定。她说,酒饮料完全标注健康警示语,要有一个过渡期。

  在金润发龙江店二楼红白酒和洋酒货架上,包装着精致外盒的各类高档白酒、进口饮料酒找不到一点健康警示语的踪影。在普通饮料酒产品货架上,记者仔细查找,终于在北京红星56度“二锅头”、绍兴某新款黄酒、青岛、金陵啤酒等产品标示上找到“饮酒过度,有害健康”的健康警示语字样。该超市销售的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和其他超市零售店的玻璃瓶啤酒一样,标签上都标示“切勿撞击,防止爆炸”等相关警示语。采访中,促销人员中仅有一人听说过《通则》规定。工作人员称,货架上的酒大多是库存货。

  省质检局标准处蒋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通则》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的第5.3条为推荐性条文,其余为强制性条文。根据通则规定,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在内的所有酒精度大于0.5度的酒精饮料,都将被要求在包装标签上标示“饮酒危害健康”劝说语。而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将被要求标示类似于“切勿撞击,防止爆炸”等相关警示语。新规定还将料酒定义的酒精度范畴由原来的0.5度至65度改为0.5度以上。另外,饮料、酒类包装标签上的内容,不得以虚假的语言文字来误导、欺骗消费者。如:饮料类,在介绍产品时不得过度打上“鲜”“天然”等字眼;酒类不得模仿品牌酒的名称,此外,饮料、酒类等产品包装上必须注明QS等认证的编号及序列号。

  目前江苏市场上大多数饮料酒产品还未按规定标示警示语。对此,蒋处长说,各种饮料酒生产日期各不一样,库存量也不一样,新规实施需要一个过渡期。他透露,原则上,在江苏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饮料酒产品,10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标签上都应标示健康提示语,未标示的,将一律不准出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