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国窖”被处罚 销售商状告供货商索赔
2007-09-21 13:42
白酒
山东淄博的一家商贸公司在北京的一家商贸公司处进了一批“国窖1573”酒,在销往四川后被当地查出里面有假货。为此,淄博商贸公司赔偿了下家商户26万余元的损失,于是他们转而将北京商贸公司告上了法庭,向其追偿这部分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淄博商贸公司在起诉书中称,2005年10月和11月,原告公司分三次从被告经营的位于丰台区西四环南路的“国窖1573”专卖店购买了350箱“国窖1573”,每箱6瓶,每瓶单价285元,共计货款59.85万元,并已全部支付。
同年12月,原告公司与四川成都的一家酒类经营部达成协议,将上述白酒中的240箱1440瓶以每瓶3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该经营部。该经营部支付了大部分货款。
此后不久,“国窖1573”生产厂家的打假办就发现这家成都的经营部销售的白酒中有假货,并且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将该经营部的负责人刑事拘留,后释放。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被告将部分假冒“国窖1573”白酒销售给原告公司,原告公司又转售给了这家成都的经营部。公安机关查扣了成都经营部的白酒68箱零5瓶,另没收73920元货款。这家经营部自己又从客户处查出假酒8箱。经协商,原告公司赔偿了成都经营部的货款损失13.83万元、被没收的假酒款73920元、并赔偿了成都经营部对消费者的损失3万元,共计242220元。
淄博商贸公司还称,四川公安机关从他们公司查封了16箱假酒,共计货款27360元。因为此案,原告公司共造成经济损失269580元。后来,四川泸州市公安机关撤销了对被告公司具体业务经办人的刑事追诉。案发后,被告方曾承诺赔偿原告公司部分经济损失,但直到现在也没有做任何赔偿。现起诉要求北京商贸公司立即赔偿经济损失269580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