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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和质量是“自带酒水”存在与否的前提

2007-08-16 09:25 白酒
 14日,有记者从河北省烹饪协会了解到,《河北省餐饮业行规行约》征求意见稿已出台。意见稿指出,饭店可以“谢绝自带酒水”但须明示。(8月15日《河北青年报》)
  
  虽然《河北省餐饮业行规行约》征求意见稿对“谢绝自带酒水”采取的不是强行推广的态度,但我还是认为,饭店不应该“谢绝自带酒水”,《行规行约》更不应该允许饭店“谢绝自带酒水”。
  
  在餐饮业已经暴利基础上,如果允许饭店“谢绝自带酒水”,就等于要求消费者必须消费饭店的酒水,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的做法,是对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的侵犯。
  
  比如,某饭店的某招牌菜很好吃,一些顾客就冲着招牌菜去。无酒不成席,而饭店却“谢绝自带酒水”。无疑,饭店是在强制消费或者在下逐客令。表面上看是双向选择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还有,“谢绝自带酒水”即使“明示”得再醒目,它也是“格式条款”,其做法也是不合法的。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且,“谢绝自带酒水”也与《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背道而驰。
  
  “谢绝自带酒水”在法理上站不住脚,一旦遇到爱较真的顾客,“谢绝自带酒水”的饭店在法庭上必败无疑。
  
  从全国的调查情况看,目前我国一些饭店里的酒水价格要比市场上高出50%甚至一倍以上;同时,部分饭店惟利是图,假酒混迹于真酒中来卖也已是公开的秘密。价格的畸高和质量的不信任,这就使得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自带酒水”。
  
  “自带酒水”的争端不是今日开始,也决不会今日结束。饭店若再抱着霸王条款、带着霸王作风,强拉硬推“谢绝自带酒水”的霸王生意,早晚要被消费者抛弃。
  
  试问,如果饭店里的酒水价格降到了消费者可以承受的限度,并且质量能够得到保证,那么还有谁“自带酒水”呢?
[稿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