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90家观光饭店明年起不标示开瓶费将遭重罚
2007-07-09 11:51
白酒
台当局“交通部观光局”指出,明年起,岛内90家观光饭店必须在网站、菜单及饭店入口处明显标示旅客“自备酒水”的服务费(即通称的“开瓶费”)及其计价方式,违者将重罚3万至15万元(新台币,下同)。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当局“交通部观光局长”赖瑟珍表示,国际观光饭店或一般观光饭店收取的10%服务费,属于市场机制下的消费订价,台“观光局”没有法令可以约束禁止。不过,业者必须尽到充分告知顾客的义务,台当局“交通部”将要求旅馆业者明显标示服务费的收取项目及标准。
台“观光局”指出,旅馆饭店业者收取的额外费用,大概包括占消费金额一成的服务费及自备酒水服务费。对于前者,台“观光局”暂不强制规范;自备酒水服务费,将率先纳入明年观光旅馆定期检查的项目。
岛内观光饭店的自备酒水服务费,也就是通称的“开瓶费”,大概都以桌或以瓶计价。以桌计价的费用,依照桌数多寡给予不同议价折扣。以瓶计价者,葡萄酒等酒精浓度较低之酒类,每瓶开酒的酒水服务费约200元;酒精浓度比较高的威士忌,每瓶开酒费则为500元。
台“观光局”要求,国际观光旅店及一般观光饭店对自备酒品的旅客收取之酒水服务费,必须充分且明示,至少在饭店的入口处、网站及菜单等三个地方都应有“开瓶费”的计价方式及项目。(周先)
来源:中国台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