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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费县酒厂厂长被判刑20年

2007-06-07 09:43 白酒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一起鲸吞国有资产案进行宣判,被告人王业廷犯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藏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10万元。

  宣判后,王业廷没有提出上诉。

  虚列负债侵吞国有资产

  现年59岁的王业廷曾先后担任山东费县酒厂厂长、费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山东温和集团董事长、山东温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和公司)董事长、山东新温和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温和公司)董事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4年春节前,王业廷利用担任温和公司董事长职务之便及企业改制之机,将温和公司9786221.09元的资产转移到自己控股的新温和公司,按王业廷控股40.5%计算,法院认定王业廷贪污3963419.54元国有资产。

  “王业廷转移国有资产的手段并不高明。”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他采用的方法是虚列负债。虚列的负债越多,他购买的国有资产就越少,赚头就越大。”

  2003年4月,山东省费县县委、县政府下发文件,对县里的国有企业实行改制。温和公司聘请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显示该公司亏损1.2亿元。

  2004年初,温和公司根据县政府有关要求,进行了企业改制前的准备工作,于7月6日将改制方案呈报费县人民政府。2004年9月6日,费县深化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办公室对该方案给予批复,同意成立新公司即山东新温和酒业有限公司,把优良资产剥离,通过法律程序投入新公司。

  呈报改制方案后,王业廷着手安排有关人员造假,也就是虚列温和公司的负债。

  他们先在拖欠职工工资上做手脚。根据费县有关文件规定,应按实发工资数计算拖欠职工工资的数额。但他们按照职工的档案工资和公司的全部职工统计。实际上公司有一部分职工是外人承包他们的车间,工资已由承包人发了。这样一来,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就高出275.7万元。

  紧接着,他们虚列了两笔“应付款”,其中一笔363万余元。

  公司职工王某清楚这笔款的“来龙去脉”:“2004年8、9月份,公司财务处长安排财务和供应人员虚开了一部分购瓜干的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数额共计200多万元。另外,我公司还大约在100多万元的预收款,抵扣进项税,虚退后,变成了其他应付款挂账,两项合计在363万余元。2004年10月以后,在以协议的方式从温和公司转入新温和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时,财务处长安排我列出股份公司和分公司所有负债明细,我列出后交给他,单独说明这363万余元的是虚挂的负债,问是不是从转入新温和公司的负债中扣出来,王说:‘这是内部的,不用扣了,一块转到新温和公司。’就这样,363万元‘应付款’就作为负债转入新温和公司了。”

  另一笔虚列应付款是新温和公司将温和公司预收货款中已发货部分,以欠11户经营户3392828.92元“应付账款”挂账,事实是,截至2004年12月31日,温和公司已向上述11户发货3392828.92元。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这三笔国有资产巨款竟然堂而皇之地转移到新温和公司。

  2004年10月10日,王业廷与温和公司31名管理人员个人出资,成立了山东新温和酒业有限公司。王业廷控股40.5%。

  2005年1月,经过事先通过债权人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执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转让等一系列程序,新温和公司替温和公司承担债务的改制过程完成。

  酒水变“油水”

  法院认定,1993年至2004年8月,王业廷在担任费县酒厂厂长、党委书记和温和公司董事长、新温和公司董事长期间,收受他人贿赂的现金及物品共计444.4098万元,构成受贿罪;2004年8月18日以后收受他人贿赂的现金及物品共计价值104.096万元,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

  王业廷在酒水生产、经营环节捞“油水”:

  瓶盖:临朐瓶盖供应商刘某为了保持与温和公司的业务关系,及时回收货款,送给王业廷现金51万元、价值2.22万元红木沙发一套。

  外包装:1996年至2005年2月,无锡市荡口镇的华某在为温和公司印刷酒水包装物和承包该公司印刷部期间,为了多承揽业务,及时要回货款,先后26次向王业廷行贿达110万元。沂南县某印刷公司王某为了多揽温和公司的包装物业务,多次向王业廷送现金共计10.2万元及一块价值5028元的金砖。温州市陈某为了多揽温和公司的彩印业务,向王业廷行贿现金9万元,以及价值5000元的金手链和价值3980元的金块。

  粮食酒:给费县温和公司供应粮食酒的四川浦江县某酒厂张某为了揽业务,向王业廷行贿5万元。四川省广安区某酒业集团程某安排业务员向王行贿23万元。

  香料:给费县温和公司供应香料的河南省开封市某香料有限公司郝某,为了揽业务及要货款,向王业廷行贿22万元。

  煤炭:费县的煤炭供应商朱某为了多揽业务,向王业廷行贿7.2万元。

  广告:济南某公告公司经理冯某为了多揽广告业务,向王业廷行贿及支付有关费用19.6万元。其中2000年春天为王业廷支付家庭装修费3万元,安排其家属旅游支付费用1.6万元。济南市某企划有限公司倪某,在为温和公司代理广告期间,向王业廷送钱共计90万元。

  玻璃:兖州市某玻璃厂业务员张某为了要货款,送给王业廷1万元。费县温和公司车间主任郭某为了承包瓶渣,送给王业廷现金2.4万元。

  销售:郯城县温和酒经销商刘某,为了继续保持经销温和酒的业务和用其他供应商的货款转酒,送给王业廷5万元。临沂市兰山区温和酒经销商李某,为了经销温和酒业务时得到优惠政策,送给王业廷现金7.5万元……

  警惕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像王业廷这样造假,套取巨额国有资产的行为,在于新温和公司的股东原是被改制企业温和公司的管理人员。温和公司实质上是被内部人买断。改制过程中,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是温和集团聘请有关人员进行,企业债务债权登记也由温和公司一手操办。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这些管理人员是温和公司的核心人物,对企业情况了如指掌。由他们主导企业改制,如同把肉送进狼窝。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说,弄清家底,加强监督,是防止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人和监管者,政府要瞪大眼睛,加强监督,不让国有资产在改制中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