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绝自带酒水”行不通了
饭店酒馆的“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是否合理合法?对此,因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令相关仲裁部门束手无“策”而大伤脑筋,于是在处理时尽量打着“和气牌”。
曾经一度,饭店酒馆在未有任何公示告知的情况下,收取顾客因自带酒水来用餐的附加服务费,美其名曰“开瓶费”。然而,顾客却以“不知情”为由拒绝付之。饭店酒馆在吃了“哑巴亏”后,为了“有词有理”于是在店堂将“谢绝自带酒水”以及“否则加收开瓶费”的“行规”公然示之。于是反过来就该是消费者忍气吞声了。但是,对此消费者心里还是觉得怪怪的而难以平衡,总希望政府能有个正确的说法。
说法终于有了。根据武汉市新近出台的《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酒店“自带酒水恕不接待”的店堂告示可视为合同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如酒店对工商部门提出的修改建议有异议,可在15 日内向工商部门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对应当修改的格式条款逾期不作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备案、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若消费者以后看到如此告示或者因此权益受损可向“12315”投诉。
看着食客们大包小包地提酒进门,饭店酒馆老板们的脸上略显丝丝苦色而无可奈何了。开饭店酒馆卖酒本是天经地义,而且也是业务的重要一部分,现在别说在酒水上获取暴利了,连与市场一样正常该得的盈利也没得赚了,只有将自己进的酒水储之高阁,或者摆在柜台做为“装点”了。然而,这归根结底该怪谁呢?怪谁?怪饭店酒馆自己!谁叫你们的酒水贵得是那么得吓人呢?搞得有时酒水的价钱超过饭菜钱的好几倍呢?于是,顾客就只有提着自己在市场上,用合理价钱买的酒水来“贵店”吃喝消费了。你会算,我也会算,这叫饭店酒馆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解铃还需系铃人。因此,为了让食客们尽量饮用饭店酒馆准备的酒水,饭店就要将良心放正,减去酒水那近乎漫天叫价的暴利,把价格做得与市场同类和同样产品一样,这还是有合理差价可赚的,总比人家自带酒水后一分钱也赚不到要好得多。当然,适当加一点点令消费者能理解并接受的服务费也不是不可以的。而且,饭店酒馆向顾客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是应该的。这样一来,顾客在更多的时候就不会自带酒水过来了,毕竟提那东西还是很累很辛苦的,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讲还是个“面子”问题,所以,只要饭店酒馆的酒水价格合理,谁还会傻乎乎地再去自带呢?除非有些人特别偏好某种品牌,而饭店酒馆也没有这种酒之外。
因此,工商部分干涉饭店酒馆“谢绝自带酒水”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只要饭店酒馆放正经营心态,这就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了。赚取合理良心利润,饭店酒馆的生意才会越来越红火,甚至名气和规模等将与日俱增、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