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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洪身一审被判死缓

华夏酒报 2010-01-18 10:06 白酒
乔洪身犯两罪一审被判死缓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司原总经理乔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距开庭时间长达15个月之后,2010年1月15日,该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乔洪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检察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两罪

  2008年10月28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乔洪等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底至2007年3月,乔洪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分管广告、供应、销售的职务之便,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广告商、经销商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弟乔建华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42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还指控:乔洪尚有折合人民币84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有关证据,乔洪委托的律师到庭为其辩护。庭审结束时,法庭当即宣布,乔洪案将择期宣判。

  法院查明:受贿1323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洪于2000年底至2007年3月期间,利用其担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00余次分别收受胡某、公某、罗某某等22人的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323万余元;伙同其弟乔建华共同受贿218万余元;被告人乔洪另有折合人民币820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弟乔建华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乔洪的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乔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给予严惩,鉴于其具有主动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本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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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洪”一案始末

     乔洪,30岁出头时担任贵州纳雍县县长。1996年,他通过公开招考,被录用为主管糖酒业的贵州省轻工厅副厅长。

     2000年初,贵州省轻工厅即将解散,乔洪被安排至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理,从政府官员转型为企业管理者。

     2007年5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将乔洪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平级交流任贵州省国资委副主任。

     2007年5月18日,中共贵州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司原总经理乔洪进行立案调查,并正式宣布采取“两规”措施,同年10月3日被正式批捕。

     2008年10月28日,乔洪案在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