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口国宝酒窖到底属于谁
16口“国宝”酒窖属于谁?尹家后人向法律讨说法
产权之争诉之法律
推开一道厚重的装板门。
第二道大门是双扇的黑漆厚板门,门框上方,置挂着镏金楷书的“兢光宏业”磨光大匾,黑底,土漆。
再推开一道雕花镏金的双扇门,才正式进入堂房,门框上置有草书“人文蔚啟”大匾。
堂房右侧,是16口源自明代的古窖,分三列排列,距今已有600多年的历史。
楼上,是曲药库和粮仓。
这是上世纪30年代,位于宜宾的“尹长发升”大曲烧房。
如今,时世变迁,这里已成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五粮液的根基所在。
在这幢时光悠远的明代建筑旁,矗立着一座西苑宾馆。周围市井喧嚣,鼓楼街边,果摊、餐馆林立;槽房内,工人在从事着原始的作坊式生产。
然而,2009年底,一纸协议彻底打破了这里的平静。关于古窖的产权之争,已从争论上升到打官司。“我们已将此案起诉到四川省高院,还在等立案。”6月28日,著名律师陈有西说。被告方是五粮液和宜宾市政府,原告是尹长发升的主人尹伯明的法定继承人尹孝功等子女。
这是一场关于“国宝”的争夺。虽然16口明窖不及泸州的4口老窖(即1573国窖),后者是中国建造最早、保存最好的酒窖池,有“中国第一窖”之称。但前者作为省级文物单位,其老窖泥已被国家博物馆收藏,被誉为“天价泥巴”。
在媒体的炒作中,矛盾不断升级。然而在争夺的背后,却少有人看到,尹家、酒窖与五粮液,事实上是相生相伴:五粮液离开酒窖,将成无缘之木,尹家即使拿到酒窖,很难再诞生个五粮液。
在尹家,诉讼代表人尹孝功对笔者说:“我们并不想和五粮液决裂,想把资源整合。”
有一个大胆设想是,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古窖若确权给尹家后人,尹家能否将此“国宝”捐献给国家。这既可继续保证五粮液的生产,又可按照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尹家利益。
尹孝功并没有明确表态,但指出,如果五粮液能降低姿态,沟通是双方的。
泸州老窖现有老窖的部分创始人也在观望此事态的发展。关于16口明窖的解决方案如何,有可能掀起因公私合营那段特殊时期,国内白酒业老窖的一场产权革命。
没有纳入公私合营过
五粮液集团怎么也没有想到,当年的决策,如今可能给五粮液惹来一场伤筋动骨的官司。
这还得回到上世纪50年代。解放后,全国进入民族资本改造时期。据文物专家、泸州博物馆文物研究员李正山回忆,那时,全国白酒企业已上规模。
贵州茅台、泸州老窖等全国八大名酒纷纷实行国有化改造。1953年,赖茅酒通过公私合营,收归国有,其厂恒兴酒厂所拥有的17个窖坑成了茅台酒厂的车间。同时收归国有的还有华茅、王茅,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国营茅台酒厂。
同样,泸州的1600多口酒窖大多也通过公私合营,成为了现在泸州老窖的酿酒车间。最有名的当属舒聚源、温永盛作坊,位于泸州江阳区下营沟的4口古窖,因其年代久远,载入吉尼斯世界纪录,成为“中国第一窖”,专门生产国窖1573。
然而,在宜宾的窖池里,却有例外。
“长发升的酒窖从来没有纳入公私合营过。”尹孝功说。
长发升,牌名,明代酿酒窖池。尹氏族人世代酿制杂粮酒,设叙府(宜宾前称)尹长发升大曲烧房,到明末清初,16口窖池的酿酒作坊格局形成。清朝末年,尹长发升的主人尹绍州和儿子尹伯明还着手于酿酒配方的改进。
据宜宾市委文史学习委员会编著的《美酒慰忠魂》记载,民国元年,该杂粮酒更名为“五粮液”酒。
尹绍州父子均为抗日战争做过贡献。尹孝功认为,可能正因为父辈对新中国解放有功的特殊历史背景,长发升的酒窖从来未经过国有化。
1955年,宜宾成立大曲酒酿造工业联营社,长发升是曲联社进行生产的两个厂家中的一家,但曲联社很快就解散了。1952年,长发升由宜宾国营24酒厂(宜宾五粮液酒厂的前身)租用。当时,尹伯明按每月35元收取租金,租金水平相当于当时一个月工资。
酒窖的时间越长,酒越好。现在,五粮液和泸州老窖的明窖池,都属于“国宝”。1998年,尹长发升作为五粮液古窖池,被四川省政府公布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然而,数十年来,五粮液酒厂发展到成立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再到由五粮液集团托管,却一直租用着它酿酒的根基。
事实上,五粮液有过两次买回“国宝”的机会。
一是1984年,宜宾市政府下发第454号文。该份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指出,尹伯明的18.17平方米私房属错改房屋应予纠正。文后用小字标出: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五粮液酒厂和尹家的租约中断,此事也未有了结。
二是1993年,五粮液酒厂经营管理部给厂部打了个报告,提出针对长发升酒窖的两种方案:换约续租和一次性买断。报告称,设想以设备、劳动力投入、科技投入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在上述16口窖中产生留利的百分比,求得设备投入占留利的比例后,以十年期为折旧周期,可得到一次性买断价格。
但报告随后称,“鉴于当前企业法人非资产所有者代表,和其他机制原因,我厂不便于处理此类历史遗留问题,最好是聘国有资产局或有关政府机关,对此事涉及的财产价值实行评估。按法律程序仲裁解决。”
推开一道厚重的装板门。
第二道大门是双扇的黑漆厚板门,门框上方,置挂着镏金楷书的“兢光宏业”磨光大匾,黑底,土漆。
再推开一道雕花镏金的双扇门,才正式进入堂房,门框上置有草书“人文蔚啟”大匾。
堂房右侧,是16口源自明代的古窖,分三列排列,距今已有600多年的历史。
楼上,是曲药库和粮仓。
这是上世纪30年代,位于宜宾的“尹长发升”大曲烧房。
如今,时世变迁,这里已成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五粮液的根基所在。
在这幢时光悠远的明代建筑旁,矗立着一座西苑宾馆。周围市井喧嚣,鼓楼街边,果摊、餐馆林立;槽房内,工人在从事着原始的作坊式生产。
然而,2009年底,一纸协议彻底打破了这里的平静。关于古窖的产权之争,已从争论上升到打官司。“我们已将此案起诉到四川省高院,还在等立案。”6月28日,著名律师陈有西说。被告方是五粮液和宜宾市政府,原告是尹长发升的主人尹伯明的法定继承人尹孝功等子女。
这是一场关于“国宝”的争夺。虽然16口明窖不及泸州的4口老窖(即1573国窖),后者是中国建造最早、保存最好的酒窖池,有“中国第一窖”之称。但前者作为省级文物单位,其老窖泥已被国家博物馆收藏,被誉为“天价泥巴”。
在媒体的炒作中,矛盾不断升级。然而在争夺的背后,却少有人看到,尹家、酒窖与五粮液,事实上是相生相伴:五粮液离开酒窖,将成无缘之木,尹家即使拿到酒窖,很难再诞生个五粮液。
在尹家,诉讼代表人尹孝功对笔者说:“我们并不想和五粮液决裂,想把资源整合。”
有一个大胆设想是,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古窖若确权给尹家后人,尹家能否将此“国宝”捐献给国家。这既可继续保证五粮液的生产,又可按照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尹家利益。
尹孝功并没有明确表态,但指出,如果五粮液能降低姿态,沟通是双方的。
泸州老窖现有老窖的部分创始人也在观望此事态的发展。关于16口明窖的解决方案如何,有可能掀起因公私合营那段特殊时期,国内白酒业老窖的一场产权革命。
没有纳入公私合营过
五粮液集团怎么也没有想到,当年的决策,如今可能给五粮液惹来一场伤筋动骨的官司。
这还得回到上世纪50年代。解放后,全国进入民族资本改造时期。据文物专家、泸州博物馆文物研究员李正山回忆,那时,全国白酒企业已上规模。
贵州茅台、泸州老窖等全国八大名酒纷纷实行国有化改造。1953年,赖茅酒通过公私合营,收归国有,其厂恒兴酒厂所拥有的17个窖坑成了茅台酒厂的车间。同时收归国有的还有华茅、王茅,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国营茅台酒厂。
同样,泸州的1600多口酒窖大多也通过公私合营,成为了现在泸州老窖的酿酒车间。最有名的当属舒聚源、温永盛作坊,位于泸州江阳区下营沟的4口古窖,因其年代久远,载入吉尼斯世界纪录,成为“中国第一窖”,专门生产国窖1573。
然而,在宜宾的窖池里,却有例外。
“长发升的酒窖从来没有纳入公私合营过。”尹孝功说。
长发升,牌名,明代酿酒窖池。尹氏族人世代酿制杂粮酒,设叙府(宜宾前称)尹长发升大曲烧房,到明末清初,16口窖池的酿酒作坊格局形成。清朝末年,尹长发升的主人尹绍州和儿子尹伯明还着手于酿酒配方的改进。
据宜宾市委文史学习委员会编著的《美酒慰忠魂》记载,民国元年,该杂粮酒更名为“五粮液”酒。
尹绍州父子均为抗日战争做过贡献。尹孝功认为,可能正因为父辈对新中国解放有功的特殊历史背景,长发升的酒窖从来未经过国有化。
1955年,宜宾成立大曲酒酿造工业联营社,长发升是曲联社进行生产的两个厂家中的一家,但曲联社很快就解散了。1952年,长发升由宜宾国营24酒厂(宜宾五粮液酒厂的前身)租用。当时,尹伯明按每月35元收取租金,租金水平相当于当时一个月工资。
酒窖的时间越长,酒越好。现在,五粮液和泸州老窖的明窖池,都属于“国宝”。1998年,尹长发升作为五粮液古窖池,被四川省政府公布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然而,数十年来,五粮液酒厂发展到成立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再到由五粮液集团托管,却一直租用着它酿酒的根基。
事实上,五粮液有过两次买回“国宝”的机会。
一是1984年,宜宾市政府下发第454号文。该份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指出,尹伯明的18.17平方米私房属错改房屋应予纠正。文后用小字标出: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五粮液酒厂和尹家的租约中断,此事也未有了结。
二是1993年,五粮液酒厂经营管理部给厂部打了个报告,提出针对长发升酒窖的两种方案:换约续租和一次性买断。报告称,设想以设备、劳动力投入、科技投入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在上述16口窖中产生留利的百分比,求得设备投入占留利的比例后,以十年期为折旧周期,可得到一次性买断价格。
但报告随后称,“鉴于当前企业法人非资产所有者代表,和其他机制原因,我厂不便于处理此类历史遗留问题,最好是聘国有资产局或有关政府机关,对此事涉及的财产价值实行评估。按法律程序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