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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销售过期啤酒违反《食品安全法》

牡丹江晨报 2011-06-01 10:44 啤酒
商家销售的啤酒过期了,喝后出现腹泻症状。近日,消费者王女士向本报消费投诉联络站反映了这样的事儿。 据
        商家销售的啤酒过期了,喝后出现腹泻症状。近日,消费者王女士向本报消费投诉联络站反映了这样的事儿。
        据王女士介绍,前几天,她在宁安市鸿运商店花90元买了三箱啤酒,回去喝后出现腹泻症状,发现其中有两箱已过保质期。可找到商家,对方只同意调换,对此结果她不能接受。
        随后,记者与宁安市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取得联系。经查,该商店于2010年10月末从批发部购进蓝狮牌啤酒共计140件(箱),已售出109件(箱),还有31件(箱)没有售完导致过期,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42天。
        宁安市12315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另据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最终经调解,经营者同意给予600元的赔偿,双方达成一致。因该商店销售过期啤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工商部门还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