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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啤酒: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未知 2011-09-14 09:23 啤酒
[股东会]珠江 啤酒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1年09月13日 17:04:21 中财网 广东

[股东会]珠江啤酒: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1年09月13日 17:04:21 中财网 
广东
广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珠江啤酒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丽华、吴志鹏律师
(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1年
9月
13日(星期二)
上午
10时

广州市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
118 号
公司办公楼
201会议

召开的
2011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广
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上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11年

8】


26】
日在

证券
时报



中国证
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
决议
公告》、
和《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1年
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
通知
的公告
》;
4. 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资料;
5. 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

 

的了解和对
法律法规的理解,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非经本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上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于
2011年

8】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决议而召集,
公司董事长方贵权
先生主持

经验证
:
1.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1年

8】


26】
日在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1年第二次临

股东大会
通知
的公告
》(以下简称“通知”);
2. 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
的说明、公司联系电话、传真和联系人等内
容;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年
9月
13日(星期二)上午
10时

广州市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
118 号
公司办公楼
201会议室
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