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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

未知 2011-11-04 08:57 啤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10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交所网站上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于2011年11月3日上午以现场方式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25,193,3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程汉川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内容为:生产啤酒(熟啤酒、鲜啤酒、生啤酒、特种啤酒);对外贸易(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变更为:生产啤酒[有效期至2014年07月13日,生产地址: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大街157号(熟啤酒);福建省惠安城关城北工业区(熟啤酒、生啤酒、特种啤酒)];对外贸易(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表决结果为:同意4人,代表股份125,193,396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蒋浩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11]第132号)。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