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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家销售过期啤酒被查处

法治新报 2011-11-25 09:43 啤酒
11月22日,宁夏银川市工商局西夏分局对辖区一烧烤店销售过期啤酒的行为立案查处,并对胡某饮用过期啤酒的

     11月22日,宁夏银川市工商局西夏分局对辖区一烧烤店销售过期啤酒的行为立案查处,并对胡某饮用过期啤酒的消费纠纷责令商家一次性赔偿500余元。
  “该起案件是由一起消费投诉发现的。”该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蔡宜民科长告诉记者,当时消费者胡某投诉称,其一周前在西夏区一烧烤店喝啤酒感觉该酒有股酸味。当时胡某在啤酒瓶身上的生产日期标注看到,啤酒生产日期是2011年4月11日,而标签明确标注保质期为180天,即这瓶啤酒在10月中旬就已到期。
  事情发生后,胡某要求商家赔偿,双方发生纠纷未果。无奈,胡某将此事投诉至银川市工商局西夏分局。该局执法人员随后对胡某投诉的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货架上还存有过期啤酒22瓶。
  “通过查验商家进货单据发现,该批啤酒是商家在今年6月至7月期间从银川一商贸公司购进,其中有14瓶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4月11日,还有8瓶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2月13日,标签上标注的保质期都是180天,目前这些啤酒都属过期食品。”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经发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最高5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最高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目前,该局对商家的行为已立案调查,并责令商家向消费者一次性赔偿5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