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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的啤酒瓶还在用,监管者在哪潜伏?---郭喜林

荆楚网 2012-03-05 10:12 啤酒
五年前的啤酒瓶还在用,监管者在哪潜伏?---郭喜林 因啤酒瓶在回收过程中周转次数多、时间长,且须经过多

五年前的啤酒瓶还在用,监管者在哪潜伏?---郭喜林

因啤酒瓶在回收过程中周转次数多、时间长,且须经过多重消毒步骤,其承压能力、抗温程度,都会随着循环利用时间的延长而减弱。啤酒瓶过期后,其安全隐患不言而喻。
  因此,早在1996年,国家就出台了《啤酒瓶GB4544—1996强制性标准》,并从1997年开始在全国推广。然而,3月3日大河报河南民生专版《5年前生产的啤酒瓶现在还在用》的新闻报道,让人们感到错愕。对于食品安全隐患问题,为什么总是不该发生的,它却如影随形地出现,对此负有监管责任的监管部门到底在哪里潜伏?
  3月2日,郑州市民范先生向记者反映:“前两天,去超市买瓶装啤酒,无意间发现瓶底上侧打有‘B2007’字样,上网查询得知‘B’代表啤酒专用瓶,‘2007’是啤酒瓶的生产日期。我查到相关规定要求啤酒瓶使用期限为两年,而2007年的瓶子现在还在使用,会不会有安全隐患?”记者走访市内几家大型超市发现,货架上的瓶装啤酒光从外表上就能分出新旧,不少品牌的啤酒瓶均存在“超期服役”的现象,有个别品牌啤酒瓶的生产日期甚至可追溯到2007年。而在一些小卖部,这种现象同样存在。记者就此采访省内多个品牌啤酒厂时均被告知:“有关酒瓶回收使用年限为两年的规定,国家仅是‘建议’,并没有强制性要求。”由此不难发现,百姓在食品消费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问题,竟然被国家监管部门忘到九霄云外去了,岂不让人费解?
  从啤酒瓶严重超期使用的问题中,暴露了我们国家层面监管立法的行政不作为,实在是一种悲哀!
  1996年,国家出台的《啤酒瓶GB4544—1996强制性标准》,从1997年开始在全国推广,到现在已有十五六年了,为什么不与时俱进,把本该修订的国家标准进行必要的完善?把强制性标准中“建议”的不强制条款给它删除?让国家强制性的标准在广大百姓的安全面前遭受耻辱,是监管者不可推脱的责任,而且更是一种失职渎职行为。
  对此,我们不禁要问:作为国家公务员,每月领取着纳税人给你挣来的高工资待遇,你们就这样天天喊着“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口号糊弄百姓吗?未免太荒唐了吧?
  食品安全之所以频频出现问题,不能不说与国家的法规存在缺陷有关,更与监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有关。倘若不对监管者实施监管,食品安全不知会如此诟病多长时间,让百姓遭受多少伤害?
  让广大百姓伤心的是,每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时候,不管是从国家监管层面,还是各级地方监管层面都是进行了所谓的拉网式排查,每次拉网又总是把本该网到的“鱼儿”给网丢啦。如此运动式执法,只能起到应付一时对领导讲话、批示的“重视”,随便让自己在广播、电视和报纸上出现点新闻效应,为年底的工作总结多争取些“伟大成就”之外,对百姓却没有什么好处,只能看看热闹。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必须从立法、修法、监管责任制开始,必须把监管的好与坏直接与其公众的评价挂钩,不在利益和责任上做文章,食品安全监管又会是诸葛亮的“空城计”。徒有虚名的监管行为早已让人厌烦,人们期待的是真正的食品安全效果,是百姓民以食为安的健康与生命安全,玩花里胡哨的东西,百姓真的不喜欢。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