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超市内 过期啤酒瓶“逍遥法外” 2012-04-16
武汉:超市内 过期啤酒瓶逍遥法外 2012-04-16 气温渐升,夏天已不远,啤酒消费高峰就要来临。日前,有读者
武汉:超市内 过期啤酒瓶“逍遥法外” 2012-04-16
气温渐升,夏天已不远,啤酒消费高峰就要来临。日前,有读者向本报反映:“往年,因使用过期啤酒瓶,频发爆炸事故,然而眼下在各大超市里,使用期超过两年的过期啤酒瓶,仍装上新酒摆在货架上,令人担忧。”对此,记者连日探访了多家大型超市,并采访了厂家和有关部门。国家质检总局标准委有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争取早日出台啤酒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强制性标准。超市探访——货架上满是过期啤酒瓶
根据读者线索,记者走访了多家大型超市发现,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啤酒瓶,货架上随处可见。
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早在1996年就出台了《啤酒瓶GB4544-1996强制性标准》,要求啤酒生产企业采用带有“B”字的酒瓶,且建议使用期限为两年,并从1997年开始在全国推广。这意味着,现在市场上的啤酒瓶,生产日期应为2010年以后的。而这个“B”字和啤酒瓶的生产日期,统一标注在瓶身距瓶底1cm处,均为刻上去的凸状标志。
在家乐福光谷店,600ml的百威啤酒,啤酒瓶的生产日期有的为“2010”、“2011”、“2012”,但也有的显示为“2007”。这种“2007”年生产的啤酒瓶所装的啤酒,则是“20120304”生产。如果按照啤酒瓶的两年使用期来算,该酒瓶至少在2010年就该淘汰,至今已过期将近两年半。来购物的一位华科大退休教授感慨,用这种严重过期啤酒瓶装新酒,安全隐患犹如一颗炸弹,随时都有爆炸的可能。
同样在家乐福光谷店,记者还发现了600ml的哈尔滨啤酒,其啤酒瓶生产日期有的为“2009”年,而啤酒的生产日期则为“20120316”。
而在沃尔玛徐东店,记者在啤酒货架上随手拿了一瓶哈尔滨啤酒,结果发现啤酒瓶生产日期为“2009”年,啤酒的生产日期为“20120316”。
市民反应——不知道酒瓶也有生产日期
在超市探访时,记者还随机采访了10位市民。其中,谈到有关啤酒瓶的爆炸问题,大家都称有所耳闻或亲历。不过,有8位市民表示,因为啤酒瓶是可以回收的,所以知道这些啤酒瓶会重复使用,但从未听说啤酒瓶上还标有瓶子的生产日期,平时购买只顾看啤酒的生产日期。
考虑到啤酒瓶的安全隐患,也有市民表示,倾向于购买罐装啤酒;但多数人认为,夏天喝啤酒较多,还是更愿意买相对价格实惠的瓶装啤酒。
厂家回应——啤酒瓶使用期限可超两年
明明国家有相关规定,为何还使用超年限啤酒瓶?
对此,记者联系到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但对方称,武汉公司只负责生产,不负责对外宣传。随后,记者几经周折,联系到百威啤酒位于上海的中国总部。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提供了一个文件,是去年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啤酒分会发给百威英博啤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文件名为《关于啤酒瓶使用年限的说明》。
啤酒分会在文件中称,“在《啤酒瓶GB4544-1996强制性标准》中提出,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年限为两年。在实际执行中,啤酒瓶生产厂和啤酒生产厂都有困难,所以于1997年12月8日,由原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发过通知,‘啤酒瓶可以延长使用’”。
另外,该文件中还称,“鉴于该标准中对‘回收瓶使用期限为两年’,只是建议,不是强制性规定,因此,和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及国家标准委研究后,同意回收啤酒瓶使用期限可超过两年。”
记者在调查中,有啤酒生产企业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使用过期的“B”型啤酒瓶,是当前一些啤酒生产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手段之一,也是成本控制的一种途径。以一家年产啤酒10万吨的中小企业为例,一年生产的啤酒大约为1.5亿瓶,即使1/3的啤酒瓶是使用过期“B”瓶,一年仅啤酒瓶节省的成本就在1500万元左右。如果全部使用两年之内的“B”瓶,则1吨啤酒的成本至少会增加三四百元。
对于回收的啤酒瓶,一般可以重复使用多少次?一些啤酒企业负责人则称,“不好说。这要视产品销售情况而定。啤酒卖得快,啤酒瓶的使用周期就较长。”质监说法——国家拟改“建议”为“强制”
“啤酒瓶超期使用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啤酒消费的旺季,啤酒瓶爆炸伤人事件屡有发生。那么,有关职能部门为何不查处,并加强监管?”面对读者的疑问,质监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在国家质检总局1996年出台的《啤酒瓶GB4544-1996强制性标准》中,针对限制啤酒瓶使用期限的这一规定属“建议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因此,职能部门尽管也查处过一些过期“B”瓶,但相关企业往往以“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为由进行辩解。
该人士还表示,旧啤酒瓶,包括过期啤酒瓶,因磕碰、擦伤以及材质老化等因素,瓶体的耐压程度均会减小,当压力不均匀地分布在瓶壁上,或瓶壁受到外力刺激时,往往就会产生爆炸。因此,提醒市民在购买、储存和饮用瓶装啤酒时,一定要当心。
那么,这个“建议性标准”能否改为“强制性”?为此,记者辗转联系到了国家质检总局标准委。该机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考虑到爆瓶问题,尤其是过期啤酒瓶存在的巨大安全隐患,标准委正会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拟对1996年出台的啤酒瓶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其中就包括准备将啤酒瓶的使用期限为两年的“建议性”,调整为“强制性”;还包括对啤酒瓶的重复使用次数等进行更为科学合理的界定,从而降低爆瓶发生的概率。但具体出台日期,尚未确定。
工商提醒——买瓶装啤酒要看酒瓶“生日”
省工商局和省消协有关人士就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和饮用瓶装啤酒时,既要看好啤酒的生产日期,又要认准啤酒瓶底部向上约1cm处的“B”型标志,以及啤酒瓶的生产日期——如果超过两年期限,建议不要购买。同时,购买、储存和饮用啤酒时,都要轻拿轻放,不要将啤酒放在温度较高的地方;开启啤酒盖时应远离面部;不要让孩子去购买啤酒。
假如遇上啤酒瓶爆炸伤人事故,消费者首先要保存好瓶体碎片,然后及时联系商家,并向消费维权热线12315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