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公司拖欠工资 员工盗窃抵薪被刑拘 12-13
啤酒公司拖欠工资 员工盗窃抵薪被刑拘 12-13
王某曾是某啤酒有限公司的职工,2011年12月该公司被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有些物品未作处理被存放在仓库内。王某在工作期间,公司曾拖欠其工资4600元,心里一真不满。2012年3月的一天夜里,王某到该公司仓库内拿走存放在此的啤酒原料啤酒酵母(价值人民币4200元),后销赃。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庭审中王某不否认自己拿走啤酒原料的事实,但认为不构成盗窃罪,因其目的只是为了抵工资,是一种救济行为,即使手段不当,也应按民事纠纷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刑法中的私力救济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权利或恢复原状的行为。从本案来看,首先,王某与啤酒公司之间因工资产生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但王某并未使用任何国家救济手段,而是直接拿走啤酒原料,这不符合私力救济必须在紧急情况下实行的条件。其次,王某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已明显超出民事范畴,违背了公共秩序和法制原则。王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王某应当认识到厂里的啤酒原料应归他人所有,但因工资的原因而私自拿走,故可认定王某主观上
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从客体上来看,啤酒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该企业法人归于消灭。王某无论是为自己讨回工资、还是为他人,盗窃后无论是据为己有,还是转送他人,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公司的财物所有权,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经法官的耐心讲解,王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主动返还赃款,并缴纳罚金,法院根据该案件的事实、王某的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