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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VISA成啤酒商标 商标评审委被诉 1-25

中国国际啤酒网 2013-01-25 10:18 啤酒
庭审直播:VISA成啤酒商标 商标评审委被诉 1-25 维萨国际服务协会是国际知名的信用卡厂商,其VISA信用卡在

庭审直播:VISA成啤酒商标 商标评审委被诉 1-25

维萨国际服务协会是国际知名的信用卡厂商,其“VISA”信用卡在国内外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第三人杜汉武在2005年将“VISA”标识在啤酒等商品上予以注册。经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被异议商标在啤酒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维萨国际服务协会诉称,其在2005年之前就已经在我国大陆投入大量资金就其注册在第16类“印刷银行卡片、旅行支票”等商品、第36类“信用卡和借贷卡服务、旅行支票服务”等服务项目上的“VISA”商标进行宣传,已经构成驰名商标,故应该对上述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且见到被异议商标的消费者必然会认为其与原告的VISA信用卡具有某种关联,至少会在看到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时,联想到引证商标。这种混淆或联想必然会造成原告驰名商标识别力的弱化、淡化或驰名商标品牌价值的降低。
    1月23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本网图文直播,敬请关注。

1月23日9:30,一中院“VISA成啤酒商标 商标评审委被诉”案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为大家带来一起商标行政争议案件的庭审直播。
    [09:31:46]
    [主持人]:
    维萨国际服务协会是国际知名的信用卡厂商,其“VISA”信用卡在国内外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第三人杜汉武在2005年将“VISA”标识在啤酒等商品上予以注册。经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被异议商标在啤酒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09:33:20]
    [主持人]:
    维萨国际服务协会诉称,其在2005年之前就已经在我国大陆投入大量资金就其注册在第16类“印刷银行卡片、旅行支票”等商品、第36类“信用卡和借贷卡服务、旅行支票服务”等服务项目上的“VISA”商标进行宣传,已经构成驰名商标,故应该对上述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且见到被异议商标的消费者必然会认为其与原告的VISA信用卡具有某种关联,至少会在看到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时,联想到引证商标。这种混淆或联想必然会造成原告驰名商标识别力的弱化、淡化或驰名商标品牌价值的降低。
    [09:33:36]
    [主持人]:
    现在,原被告双方都已经进入法庭,庭审即将开始。
    [09:33:46]
    [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首先由原告陈述自己的正式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原告维萨国际服务协会,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404福斯特市90号美罗中心。
    法定代理人丹尼斯?绮 职务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李永波,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桂庆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4:03]
    [审判长]:
    被告陈述你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及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 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杜汉武,男,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
    委托代理人胡铁军。
    [09:36:34]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 原告]:
    对第三人杜汉武的身份有异议,根据我们在香港有一个调查公司在中国大陆取得的资料,上面记载了杜汉武的一系列的身份资料,他并非无业,而是一个金融网的总裁。(提交相关证据并进行解释)
    [09:42:40]
    [被告]:
    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
    [ 原告]:
    我们认为是被告做出裁定的依据。
    [ 被告]:
    因为原告上述证据超期,所以我们没有采信,不是被诉裁定做出的依据。
    [ 原告]:
    那我们重新作为新证据提交。
    [ 审判长]:
    被告及第三人查看一下。
    [09:45:46]
    [被告]:
    我们认为真实性难以确认。
    [ 第三人]:
    同意被告的意见。
    [ 审判长]:
    原告还有其他异议吗?
    [ 原告]:
    没有。
    [09:47:08]
 [审判长]:
    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我宣布,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35号原告萨维国际服务协会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杜汉武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由于工作原因,本法庭合议庭变更为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赵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轶萌、人民陪审员仝连飞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李益晨担任法庭记录。各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在我院依法送达的当事人诉讼须知中已经明示,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清楚,不申请回避。
    [ 被告]:
    清楚,不申请回避。
    [ 第三人]:
    清楚,不申请回避。
    [09:47:48]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现在由被告宣读涉案审查决定要点,由于双方对决定书的内容已经知晓,就不当庭宣读了,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 第三人]:
    无异议。
    [ 审判长]:
    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根据。
    [ 原告]:
    1、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十条一款八项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
    [09:49:46]
    [审判长]: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VISA商标已经构成驰名,也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违反四十一条及十条一款八项的规定。
    [ 审判长]:
    第三人进行答辩。
    [ 第三人]:
    同意被告的意见。
    [09:51:29]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件已于庭前交换完毕。首先核对证据提交情况。
    [ 审判长]:
    被告在庭前向法庭提交几份证据。
    [ 被告]:
    3份。
    [ 审判长]:
    原告、第三人收到了吗。
    [ 原告]:
    收到。
    [ 第三人]:
    收到。
    [ 审判长]:
    原告在庭前向法庭提交证据了吗?
    [ 原告]:
    提交了1份,共133页。
    [ 审判长]:
    被告、第三人收到了吗。
    [ 被告]:
    收到。
    [ 第三人]:
    收到了。
    [ 审判长]:
    第三人提交证据了吗?
    [ 第三人]: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由主审法官对本案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09:53:19]
    [审判员]:
    请各方当事人拿出被诉裁定。原告、第三人对申请人复审理由和证据部分有异议吗。
    [ 原告]:
    我们认为商评委提交的证据在期限内都应该提交给法庭。我认为即使是过了3个月的期限也是一个裁判依据,他也应该考虑,应该在被诉裁定书上提交要进行罗列和阐述。
    [09:54:26]
    [审判员]:
    首先先审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问题。原告首先就此进行一下说明,指出你方主张驰名的商标。
    [09:56:59]
    [原告]:
    我们主张的驰名商标为注册在16类的381545号商标和注册在14类的773149商标,这两个商标在商评委裁定的第二页有记载。从法律规定来说,第十三条二款规定,要求结果是误导公众致使该商标的利益受到损害,这只是一个法律要件,商评委的认定我认为是错误的,我认为有个程度的差异。而且驰名商标司法解释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我们已经将我方提交的证据按照被异议商标申请的节点进行了划分,里面诸多证据都可以证明VISA引证商标已经驰名。
    [10:00:36]
    [原告]:
    而且我们认为对众所周知的驰名商标应当适当降低举证要求。我们使用信用卡是可以去购买啤酒的,如果出一个VISA商标的啤酒,肯定会误导公众。而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导致引证商标的淡化,这一点在司法解释中已经有,我认为在本案中也确实存在visa商标被淡化和恶化的问题,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原告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 审判员]:
    被告什么意见?
    [ 被告]:
    关键是原告的引证商标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已经达到驰名程度。
    [10:08:24]
    [原告]:
    VISA信用卡主要是提供了一种支付的方式,我们提交的证据中有每年有多少人利用VISA信用卡进行支付的数据。
    [10:12:02]
    [审判员]:
    能否说明VISA信用卡在中国信用卡的比例有多大?有无详细的证据?
    [ 原告]:
    首先,根据我方的陈述,从发行量来看,在1994就已经达到300万。原告是非营利组织,只是提供一种服务,很难通过第三方去统计。
    [10:21:50]
    [原告]:
    在我方提交证据材料的第7页,能够说明visa卡在中国中的使用和发行量的持续上升,后面还有资料介绍visa的牡丹卡在很多城市都发行开通,给大众提供很大的便利。而在证据的55页第一段,讲到visa卡的份额,展示了visa在中国市场内的签单总额,还包括赞助奥运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央视的相关宣传知名度很高,因此能够证明visa的知名度很高。
    [ 审判员]:
    原告阐述一下,visa在这个行业内取得了多大的成绩。
    [ 原告]:
    占全球份额的50%。
    [10:27:17]
    [审判员]:
    被告什么意见。
    [ 被告]:
    原告陈述的很多数字都是其自身的陈述。在报纸上的报道虽然确有其事,但是无法证明这些数字是如何得出的。
    [ 审判员]:
    第三人什么意见?
    [ 第三人]:
    VISA本身的含义是签证的意思,并非原告的独创,我们认为使用在信用卡服务上缺乏显著性。
    [10:31:25]
    [审判员]:
    原告还有补充吗?
    [ 原告]:
    VISA确实有签证的意思,但是放在信用卡服务上显著性还是很强的。
    [ 审判员]:
    第三人对于引证商标提出过争议吗?
    [ 第三人]:
    没有。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十三条二款还有补充意见吗?
    [ 各方]:
    没有。
    [10:35:00]
    [审判员]:
    现在审理十条一款八项及四十一条的问题,原告可以一并陈述。
    [ 原告]:
    原告为非营利组织,对于全球金融服务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导致不好的社会影响。
    [10:36:42]
    [原告]:
    而且第三人还申请注册了169个商标,明显具有恶意。
    [ 审判员]:
    第三人什么意见?
    [ 第三人]:
    确实都是我们申请的。
    [ 原告]:
    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这些商标明显会造成不良影响。
    [10:41:16]
    [原告]:
    关于第四十一条,我们刚才提到的169个商标的问题可以佐证第三人规模抢注的事实,应视为具有恶意,使用了欺骗等手段。
    [10:43:31]
    [审判员]:
    原告认为其为非营利组织,被告和第三人什么意见?
    [ 被告]:
    不认为涉及公共利益。
    [ 第三人]:
    同意被告的意见。
    [10:47:03]
    [审判长]:
    各方对于事实和法律适用还有其他意见吗?
    [ 各方]:
    没有。
    [ 审判长]:
    判决书各方选择如何送达?
    [ 各方]:
    邮寄送达。
    [ 审判长]:
    休庭。
    [10:49:25]
    [主持人]:
    感谢各位网友收看本次直播,我们下次再见!
    [10:50:51]
    [声明]:
    庭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