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啤酒瓶爆炸伤人
在搬运啤酒的过程中啤酒瓶突然爆炸,导致搬运人面部及眼睛被炸伤。伤者刘先生为此将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
在搬运啤酒的过程中啤酒瓶突然爆炸,导致搬运人面部及眼睛被炸伤。伤者刘先生为此将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8万余元。 刘先生诉称,其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燕京啤酒的分销商户。今年夏初的一天,其开车到某农贸市场送货,在搬运啤酒的过程中突然有一瓶啤酒爆炸,致其面部及左眼被炸伤,后经医院诊断确诊为左眼角膜裂伤等。
刘先生认为,炸伤自己的啤酒瓶出厂年份为2007年,燕京啤酒公司违反国家有关B瓶使用两年的相关规定,超期使用该瓶长达4年,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并且已经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人身伤害。
刘先生称,受伤后他的视力急剧下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及生活。在双方协商过程中,燕京啤酒公司仅同意支付自己的医疗费用,不同意支付合理的误工费用等,故诉至法院要求燕京啤酒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