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实际控制人增持完成的内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6(临)—47),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承诺自该补充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即2016年8月5日至2016年10月12日期间,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合适时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不低于200万股本公司股份。
一、截止本公告日的增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增持承诺已经履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1、2016 年9月2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世江先生控制的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票1000000股,增持价格区间为16.86元/股至17.3元/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85766000股的0.5383%;
2、2016年9月30日至10月1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世江先生控制的兰州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票1044601股,增持价格区间为17.84元/股至18.39元/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85766000股的0.5623%。
截止2016年10月1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关联企业的增持承诺已经履行完毕,共计增持公司股票204460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006%。
本次增持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持有公司股份39568309股,占公司总股本股的21.3001%。本次增持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持有公司股份41612910股,占公司总股本股的22.4007%。
二、增持行为的合规性及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5]5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世江先生及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和兰州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在本次增持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