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北京燕京啤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有限”)的通知,其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已经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燕京啤酒投资有限公司。
二、增持目的
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判断。
三、增持计划具体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燕京有限于2015年7月9日承诺:将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买入方式增持公司累计不超过2%的股票,且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提振市场信心、维稳公司股价措施的公告》(2015-35)。
四、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增持时间:2016年7月4日
2、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买入方式增持
3、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燕京有限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共计15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成交均价为7.595元/股,总成交价格1,200,599.13元,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
4、本次增持前后增持人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燕京有限持有公司股份1,617,569,5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39%;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燕京有限持有公司股份1,617,727,5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40%。
本次增持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五、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至2016年7月4日,燕京有限履行了增持承诺,本次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
2、燕京有限严格履行“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并将继续履行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承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七、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事项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1、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4、本次增持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法律意见书全文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特此公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