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名分之战 张裕公司七次被起诉
从2003年至今,一职业打假者先后七次起诉张裕公司
葡萄酒名分之战
2003年7月,时任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法务部长的王强,案几上送来了一张来自深圳福田区法院的诉状,起诉方是一名职业打假者,被告方则是张裕公司。贾某告的是张裕公司生产的金奖白兰地酒,诉求标的只有一百多块钱。然而,令王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一场由白兰地引发的相关葡萄酒官司,却一直延续到2008年。
收到“天字一号”投诉书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生产的白兰地和葡萄酒,在广东市场销售非常火爆,尤其是白兰地酒,2003年在广东的销售额就达到了数亿元。
2003年1月10日,来自深圳的一份投诉引起了公司的注意,投诉人贾某说,他在深圳市一家商场购买了张裕金奖白兰地两瓶,饮用时感觉有“刺鼻的酒精味及呛人的辛辣味”,怀疑酒有问题。他查阅了有关国家标准,发现对白兰地是这样定义的:白兰地是以葡萄为原料,经发酵、蒸馏、橡木贮存陈酿、调配而成的葡萄蒸馏酒,按此标准生产的白兰地酒为纯葡萄白兰地,这类白兰地质量较高,占市场销售总量不足10%。而另一种白兰地是以甘蔗糖蜜酒精为主体和葡萄酒精及香精、糖色勾兑而成的,这类白兰地占市场销售量的90%以上。然而,张裕金奖白兰地作为一种调配型的白兰地,标签上却说成是“以优质葡萄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贮存陈酿、精制而成”,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纯白兰地。
“我们了解到贾某是深圳一名有些名气的职业打假者,他说的这条意见也有一定道理,因此,我们将这条投诉列为了公司的天字一号投诉,进行了慎重的整改和答复。”王强回忆说。记者在一份长达四页的回复书中看到,张裕公司在对贾某表示感谢的同时,也立即做出了整改意见,回复书中说:“张裕公司对标签的使用不够严格,张裕公司应对张裕白兰地产品标签不规范的地方予以改正。”
张裕公司被诉“欺诈”
2003年7月和12月,贾某以误导、欺诈消费者,将张裕公司告上法庭,在深圳福田区法院,贾某起诉称,金奖白兰地掺入了甘蔗糖蜜酒精,但酒瓶标注却使用纯葡萄白兰地欺骗消费者;假冒国际标准,违法使用“金奖”二字;产品标准号标注GB11856不规范;酒标上使用了“常饮有益身心”的字样,误导消费者,他请求法院判令,双倍退还购货款47.6元及企业档案查询费60元;责令张裕公司停止违法使用“张裕金奖白兰地”名称等。
负责代理案件应诉的烟台同济律师事务所王毅律师告诉记者,公司主动与贾某进行了沟通,并根据他的意见对标签问题做出了整改。
王毅说,其实,1989年以前,我国白兰地没有国家标准,只有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GB11856-89是第一个白兰地国家标准,但这个标准很不完善。 GB11856-97是第二个白兰地国家标准,是一个基本与国际接轨的标准,比第一个有了很大提高。GB11856-97是一个狭义白兰地标准,而我国市场上大量销售的是广义白兰地。为了尊重历史,广义白兰地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都能符合GB11856-97标准,但是这类产品毕竟有部分原料是葡萄发酵蒸馏的。
王毅打了个比方,如果用纯葡萄做白兰地,几乎需要6-7公斤葡萄做1升原白兰地。买一瓶750毫升纯葡萄的白兰地,少说也得一二百元。正因为张裕金奖白兰地是用部分葡萄原料和蔗糖食用酒精酿造的,所以极大地降低了成本,一瓶750毫升的张裕金奖白兰地,零售价不到12 元。价廉物美,畅销不衰。
庭审是对产品最好的检验
“在对贾某前后长达5年的应诉过程中,我觉得答辩起来一次比一次简单,庭审过程就是对我们的产品质量的最好检验。”烟台张裕公司法务部长王强脸上显示出对产品的自信。
王强说,在第一次应诉中,他们拿出了许多关于证明产品质量优级的证据,张裕金奖白兰地有悠久的历史。1915年就获得巴拿马金奖。用甘蔗、红糖或糖蜜酒精生产白兰地,也是中国的传统。1952年,张裕公司生产的配制型白兰地,被评为全国八大名酒之一。1963年、1979年等,在历次国家评比中,张裕金奖白兰地都被评为国家名酒。GB11856-97白兰地国家标准,适用于以葡萄为原料,经发酵蒸馏、木桶贮存陈酿调配而成的蒸馏酒白兰地。该标准将白兰地分四个质量等级。其中特级(XO)、优级(V、S、O、P)、一级(V、O)是以纯葡萄为原料的白兰地。二级(三星、V、S)白兰地是以部分葡萄蒸馏酒为原料,与蜜糖发酵的食用酒精调配而成的蒸馏酒。张裕的白兰地产品已在国内畅销100多年,从未有消费者反映有“刺鼻的酒精味及呛人的辛辣味”。
张裕公司承认过去对标签的使用不够严格,仅标注葡萄是不完整的。在2003年5月份,已彻底改正。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白兰地产品标签标注不完整是全行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一直也没有一个标准来进行规范,直到2003年6月,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发出《关于正确执行二级(VS、三星)白兰地标签标准的通知》,整个行业才有了一个可以参照的标签标准。
经过庭审激辩,罗湖区法院最终一审判定贾某败诉,张裕公司首战告捷。
年份酒之争
在经过一审败诉后,贾某又相继多次在深圳罗湖区法院、福田区法院及深圳中级法院,对张裕公司的白兰地进行了诉讼。结查均以败诉收场。2007年11月,贾某将矛头指向葡萄酒年份酒的问题,他将烟台张裕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和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分别告上了法庭。
贾某在起诉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时称,发现该公司生产的1992年、1995年、1996年、1998年、1999年张裕干红葡萄酒年份酒标注混乱,要求张裕公司拿出公证人员1992年对涉案年份酒现场封存公证的证据;出示年份酒当年年份的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标志认证授权使用证明;出示 1996年和1998年的QS质量安全标准认证授权使用证明;出示2000年至2007年葡萄酒的储存地点、储量等相关证明。
在状告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时称,2007年8月10日,他在一家商场购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生产的卡斯特酒庄酒两瓶,购买后得知“烟台张裕公司”和 “法国卡斯特公司”是在2002年9月8日才正式成立,卡斯特酒庄也是在这个时候建成并投入使用,由此说明,1995年年份酒,显然是拿张裕公司生产的酒当卡斯特酒庄酒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