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纳”商标纠纷尘埃落定
“解百纳”商标裁定被撤销
日前,针对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等葡萄酒企业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提起的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应当审查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书,并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本案争议重新做出裁定。至此,这场历时6年,几经反复,席卷了整个葡萄酒行业的纠纷,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一审宣判暂告段落。
2002年4月,工商总局商标局给张裕公司下发“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遭到业内企业的联合反对。时隔3个月,国家商标局即撤销了该注册商标。张裕不服,进入行政复审,2008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次对“解百纳”商标之争作出裁定:“解百纳”商标归张裕所有。
在行业多年的质疑声中,200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本案进行宣判,其裁定理由为“应当审查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记者拿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一中行初字第916号》中,最终判决内容原文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
二、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请求重新做出裁定。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专家从法律角度解读认为,此次判决结果,将对我国商标法律实务制度产生推动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对其他行业的知识产权纷争具有极大的示范意义,其影响已经超越了葡萄酒行业本身。
本报将对此事件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