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纳”商标8年争议进入终审
“解百纳”商标8年争议进入终审-食品产业网
旷日持久的张裕“解百纳”商标案日前再起波澜。2009年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解百纳知识产权案做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要求商评委就“解百纳”商标争议请求重新做出裁定。而中粮长城、王朝公司等3家原告近日以“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为由已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至此,历时8年之久的商标争议进入终审程序。
对此,张裕公司昨天在北京表示将作为第三人应诉,并透露原告方四家企业中的一家——烟台威龙葡萄酒公司已经自行撤诉。同时,张裕呼吁,在去年底北京一中院判决下达后,一些媒体做出了“张裕商标被撤销”的错误报道,张裕希望媒体能够正确解读判决书,表示“解百纳”仍然是张裕的有效商标。据悉,日前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长城、王朝等原告方的上诉请求。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各方观点
张裕:“解百纳”不是中文译名
张裕在1959年、1985年和1992年三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但因当时有关政策及法规的原因,直到2002年,“解百纳”才获准注册。
“解百纳”商标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解百纳”是否属于葡萄酒及其葡萄原料的通用名称。而事实上,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一些专业书籍中开始出现了“解百纳”是一种葡萄,或者是三种葡萄的统称,或者是一种类型葡萄酒的说法,并称“解百纳”是cabernet的中文译名。这也成为原告企业将“解百纳”说成是通用名称的证据之一。对此,张裕法律顾问黄义彪表示,“解百纳”不是“Cabernet”翻译,发音上的相似甚至借鉴并不能成为“解百纳”是葡萄名称翻译的根据。
中粮长城:公共资源不可被一家企业独占
以中粮长城、王朝酒业等企业为代表的原告方则认为,解百纳是行业公共资源,不可被一家企业独占。而且,“葡萄酒行业在我国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原料栽培、生产加工、物流销售等各个环节牵系着数百万就业者的生存。若张裕抢注成功,将造成中国葡萄酒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受到震荡。可能导致地方小型葡萄酒厂商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牵涉云南、新疆等地数万果农的切身利益。”而中粮长城等公司更认为,如果其他品牌因为商标原因停止生产解百纳,那么,在市场需求量以正常比例增长的前提下,由张裕完全控制的解百纳市场每年将给消费者增加20亿元的消费成本。
法律专家:高院受理上诉 商标仍然有效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冯晓青教授表示:一审判决只是要求商评委重新裁定原告提出的“商标争议请求”,并未直接判定商标争议双方谁输谁赢,“解百纳”目前仍属于注册商标。
冯晓青表示,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商评委做出的裁定程序并无不当”,因此法院一审并未支持原告“争议商标属不当注册”的请求。但该案法律程序尚未走完,目前“解百纳”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不会因此发生任何改变。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在商标争议期间,“解百纳”仍属于注册商标,张裕拥有其商标专用权。
对此,张裕公司昨天在北京表示将作为第三人应诉,并透露原告方四家企业中的一家——烟台威龙葡萄酒公司已经自行撤诉。同时,张裕呼吁,在去年底北京一中院判决下达后,一些媒体做出了“张裕商标被撤销”的错误报道,张裕希望媒体能够正确解读判决书,表示“解百纳”仍然是张裕的有效商标。据悉,日前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长城、王朝等原告方的上诉请求。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各方观点
张裕:“解百纳”不是中文译名
张裕在1959年、1985年和1992年三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但因当时有关政策及法规的原因,直到2002年,“解百纳”才获准注册。
“解百纳”商标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解百纳”是否属于葡萄酒及其葡萄原料的通用名称。而事实上,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一些专业书籍中开始出现了“解百纳”是一种葡萄,或者是三种葡萄的统称,或者是一种类型葡萄酒的说法,并称“解百纳”是cabernet的中文译名。这也成为原告企业将“解百纳”说成是通用名称的证据之一。对此,张裕法律顾问黄义彪表示,“解百纳”不是“Cabernet”翻译,发音上的相似甚至借鉴并不能成为“解百纳”是葡萄名称翻译的根据。
中粮长城:公共资源不可被一家企业独占
以中粮长城、王朝酒业等企业为代表的原告方则认为,解百纳是行业公共资源,不可被一家企业独占。而且,“葡萄酒行业在我国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原料栽培、生产加工、物流销售等各个环节牵系着数百万就业者的生存。若张裕抢注成功,将造成中国葡萄酒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受到震荡。可能导致地方小型葡萄酒厂商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牵涉云南、新疆等地数万果农的切身利益。”而中粮长城等公司更认为,如果其他品牌因为商标原因停止生产解百纳,那么,在市场需求量以正常比例增长的前提下,由张裕完全控制的解百纳市场每年将给消费者增加20亿元的消费成本。
法律专家:高院受理上诉 商标仍然有效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冯晓青教授表示:一审判决只是要求商评委重新裁定原告提出的“商标争议请求”,并未直接判定商标争议双方谁输谁赢,“解百纳”目前仍属于注册商标。
冯晓青表示,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商评委做出的裁定程序并无不当”,因此法院一审并未支持原告“争议商标属不当注册”的请求。但该案法律程序尚未走完,目前“解百纳”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不会因此发生任何改变。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在商标争议期间,“解百纳”仍属于注册商标,张裕拥有其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