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进出口密胺餐厨具的检验监管工作
一、密胺餐厨具的概况
密胺餐厨具是近些年广泛使用的一种塑料制品,主要材质是三聚氰胺甲醛树酯(melamine-formaldehyde resin),又称蜜胺甲醛树脂,英文缩写是MF。原料为三聚氰胺和甲醛水溶液在高温下缩合生成的三聚氰胺甲醛树脂(MF树脂),甲醛与三聚氰胺的摩尔比为2-3,第一步在高温下经缩聚反应生成含1-6个羟甲基的三聚氰胺线型低聚物,高反应活性的羟甲基在酸性介质中进一步醚化缩聚形成交联结构线性树脂。反应条件不同,产物分子量也随之不同,可从水溶性到难溶于水,甚至不溶不熔的固体。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在室温下不固化,一般在130℃-150℃热固化,加少量酸催化可提高固化速度,是一种生产性能突出的高交联合产品。
二、对密胺餐厨具优缺点的分析
三聚氰胺甲醛树酯加无机填料后制成密胺制品,色彩丰富,外观酷似瓷器或象牙,因此又被称作仿瓷制品,常被用来制成各种餐厨具或其他生活用品。使用这种物质制作的物品表面具有平整性好、无毒、无味;耐高温,不易脆裂,适宜高温消毒,机械洗涤;导热率低,保温性能好;可任意着色,不易退色等诸多优点。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密胺餐厨具性能稳定、安全可靠。但在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就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虽然密胺餐厨具可承受的温度为120℃,但使用密胺餐厨具仍应注意不可在微波炉、烤箱、电饭煲中加热或保温使用,也不能用于盛装热油,因为这样使用中产生的瞬间高温有可能超过其可以耐受的温度。
三、密胺餐厨具检验监管情况探讨
(一)密胺餐厨具进出口检验基本情况
2007年8月30日前,密胺餐厨具属于进口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内、出口未列入法检目录内的商品。随着频频发生的出口密胺餐具受到欧盟、日本方面通报或销毁事件,2007年8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31号公告,对密胺类塑料餐具及厨房用具实施强制出口检验管理,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自此,密胺类餐厨具进出口均列入法定检验监管目录之列。
(二)对密胺餐厨具进出口检验不合格情况的分析
经调查分析,我国出口密胺餐具受到欧盟方面通报或销毁的主要原因是不符合欧盟法规(2002/72/EC指令)《欧盟委员会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的指令》规定,甲醛迁移量超标(欧盟规定密胺材质中甲醛向食品的迁移量不得超过15mg/kg)。我国进口密胺餐具不合格的主要问题是脱色试验、蒸发残渣等检验项目结果不符合《食品包装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90-88)的有关规定。
(三)对密胺餐厨具进出口检验不合格原因的分析
1.部分密胺餐具生产企业为降低成本,使用脲醛树脂代替三聚氰胺甲醛树酯。北京检验检疫局曾多次在一些企业进口的密胺餐厨具中检出不合格的产品,其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脱色试验和蒸发残渣实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经有关专家分析,此类不合格密胺餐厨具原料疑似脲醛树脂。
脲醛树脂(urea-formaldehyde resins)是尿素与甲醛反应得到的聚合物,又称脲甲醛树脂,英文缩写是UF。脲醛树脂和三聚氰胺甲醛树酯同属氨基塑料,绝缘性能好,耐磨性极佳。脲醛树脂应用广泛,用作人造板材、砂布的胶粘剂、玻璃纤维粘合剂、涂料的交联剂及土壤的加强剂等,人造板材胶黏剂是脲醛树脂最主要的应用途径。但由于其耐水性和耐酸碱性能较差,不适合作为餐厨具材质使用,国家标准中也没有关于此类产品的卫生标准。
不少密胺制品生产企业为降低成本,使用脲醛树脂或脲醛树脂和三聚氰胺甲醛树脂混合料替代三聚氰胺甲醛树酯生产密胺制品(脲醛树脂价格仅为三聚氰胺甲醛树脂价格的1/3)。这种使用脲醛的餐具仅从外表上看较难与用三聚氰胺甲醛树酯生产的餐具进行区分,但由于其耐水性和耐酸碱性能较差,长期使用容易分解挥发出甲醛,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2.部分密胺餐具生产企业质量体系不完善,产品质量保障能力有待提高。目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生产密胺餐具的企业超过1000家,其中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书》的仅为几十家。由于该行业进入门槛较低,企业普遍规模不大,人员流动频繁,不少企业尚未建立有效的质量安全体系,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控制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3.各国之间对密胺餐具检验标准不同,生产企业对标准不熟悉。目前,我国对密胺制品采用的检验标准是《食品包装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90-88),该标准对甲醛限量要求小于30mg/L。以欧盟指令为例,2002/72/EC指令规定三聚氰胺甲醛树酯中甲醛向食品中的迁移量不得超过15mg/kg。我国的标准(GB9690-88)未对三聚氰胺迁移量要求;而欧盟指令规定三聚氰胺迁移量不得超过30mg/kg。
四、加强对密胺餐厨具检验监管的建议
(一)对生产密胺餐厨具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2006年以来,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实施备案管理工作成效明显,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不合格率显著降低。对于密胺餐厨具生产企业,密胺制品和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均属于“与食品接触材料”范畴内,可参照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的管理办法,对密胺餐厨具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通过实施备案管理,密胺餐厨具生产企业可自愿在当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申请内容包括:备案申请表、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手册和程序性文件清单、密胺制品原辅料说明材料、出口密胺制品生产工艺说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检验检疫部门接到备案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具体审查,并完成现场考核,重点审查原料密胺产品控制及产品一致性是否符合要求,并抽取备案产品进行检测,对于符合规定的密胺餐厨具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对于实施备案管理的密胺餐具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周期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包括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日常监管的重点是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日常运行情况;定期监管侧重于全面监督检查企业安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此外,应要求密胺餐具生产企业对原料三聚氰胺甲醛树酯供应商进行评估,建立合格三聚氰胺甲醛树酯供应商的档案,并向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备案。每批三聚氰胺甲醛树酯原料进货时,必须提供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实验室提供的合格检验报告。对于更改三聚氰胺甲醛树酯供应商的必须重新备案。
(二)加快对密胺制品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
目前,我国采用密胺制品检验标准是《食品包装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90-88),该标准1988年修订后至今未进行再次修订。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快对该标准的修订工作,增加三聚氰胺迁移量检测指标,与国际标准接轨。此外,在新标准修订中,建议将标准名称改为《与食品接触三聚氰胺甲醛树脂成型品卫生标准》,增加标准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三)加强对进出口密胺餐具的检验监管工作
出口密胺餐具时,应要求报检人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提供符合性声明,注明该密胺餐具所用材质是合格的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制品,并提供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三聚氰胺甲醛树脂检测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出口密胺制品检验时,应严格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重点加强对三聚氰胺、甲醛迁移量等项目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