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为何短期内难见成效?
新华社南昌3月25日专电(李美娟、涂娟)根据中消协《关于开展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行动的通知》要求,江西省消费者协会从2月16日起,用一个月时间,面向社会征集消费领域潜规则,然而到3月中下旬主动向江西省各级消协反映潜规则的消费者却寥寥无几。
中消协“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行动为何遇冷?是潜规则已在消费领域销声匿迹?还是消费者对潜规则习以为常?
反映潜规则寥寥 挑战行动遇冷
据江西省消协介绍,在今年“3·15”来临之际,江西省消协联合全省各设区市消协,邀请广大消费者一起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从2月16日起至3月15日,消费者可以通过拨打热线、寄信或发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三种方式,向江西省消协反映消费领域潜规则的情况。同时,消费者也可拨打各地消协热线反映。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表示,对征集活动期间收集的消费者意见将进行汇总分类,组织专家、学者对“潜规则”进行点评分析,提出破解建议。然后,向各行业企业进行反馈,督促其改正,并通过媒体向广大消费者通报挑战行动成果。
“消协的最终目的是要形成一定的社会氛围和舆论压力,促使立法部门对行业潜规则进行明确界定。”江西省消协秘书长辜志明告诉记者,然而,征集行动与活动预想大相径庭。据介绍,活动进行了半个多月时,江西省消协只接到消费者三四条关于潜规则的反映意见。
按照活动时间安排,目前,江西省各级消协为期一个月的向消费者征集潜规则行动已经结束。记者再次询问江西省消协投诉部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得知向江西省消协反映潜规则的消费者“非常少”,有价值的潜规则、也中国酒业风向标华夏酒报邮发代号23-189当地邮局可订阅就是说真正是潜规则的“一条都没有”。
挑战潜规则行动在江西一些设区市消协也同样遇冷。记者拨打了南昌、九江、宜春、新余等地的消协热线了解到,反映潜规则的消费者寥寥无几,有的则直言相告“没有接到反映这方面问题的电话”。
潜规则侵权犯利 消费者为何“无语”
业内人士指出,潜规则往往具有经营者钻法律空子、规避法律责任,明显影响公平正义、违背等价交换原则等特点,对消费者显失公平。
到酒店吃饭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宾馆住宿超过中午12点退房加收半天房费,超过下午6点退房,加收一天房费……诸如此类的消费领域内约定俗成、没有明文规定却让消费者被迫遵循的种种潜规则,人们并不陌生,甚至亲身经历过。
然而,为何在全国各地消协本想轰轰烈烈地来一场“挑战潜规则行动”时,消费者却“热情不高”,几无响应?
记者采访获悉,许多消费者对此行动并不了解。也有不少消费者认为,即使向消协反映了,可能作用也不太。
在南昌一家民营企业上班的李虹霞告诉记者,她对消协的作用失去了信心。“有次我买了双皮鞋,七天不到就坏了,找消协,他们说管不了这种事情,只能找商家去理论。这以后我就没想过要找消协帮我维护权益。”
江西省移动公司胡菲说:“消协挂靠在工商局,给百姓的感觉仍像是政府部门。而政府部门办事都是拖拉的,并且一些工作人员也不见得热心。”
采访中也有消费者向记者反映,他们按照媒体上公布的各设区市的消协热线打过去,结果,一些工作人员态度很差,爱理不理,“消协的人本身就这样的态度,哪还敢向他们反映问题”。
消协维权有尴尬 用“心”却大有可为
辜志明说,消费者对此次活动响应程度不高,有多方面的原因,可能是消协提供给消费者反映问题的渠道不够,也可能是活动宣传的力度不大。
有社会人士认为,消协是社会团体,没有执法权只有调解权的性质,限制了它的作用和公信力。
辜志明说,消协在工作中确实存在难题。辜志明举例说:“如开瓶费问题,由于没有法律明言规定不能收,所以,消费者和商家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面对个别消费者的投诉,商家往往是‘给消协面子’,退让一步。但是,对于一个行业规定,开瓶费讨论了多年,结果还是一样。这些情况可能会让部分消费者怀疑‘挑战潜规则’的作用。”
南昌市消协秘书长陈元生说,在调解过程中,消协有时确实感觉到自己的声音对商家产生的效果有限,一旦有关部门的配合热情度不高,工作更难开展。
同时,江西省目前的消协组织力量十分薄弱。据介绍,江西省各级消协加起来只有约百人,一些设区市尤其是县区一级的消协人员力量严重不足,有的县区消协只有一两个人。
记者采访时,一些设区市的消协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对记者说:“你不要再打来电话了,我们没有人员、没有时间搞这项活动!”
据了解,2008年,江西省县级以上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8000余件,解决7869件,解决率96%,帮助消费者免受经济损失近1400万元。业内人士认为,只要用“心”,消协实际上还有更大的作为空间。
南昌市东湖区消协秘书长姚红珍因多次有效解决消费维权纠纷在江西省消协系统颇有名气。她对记者说:“只要用心,消协工作人员大有作为。”据了解,2008年,东湖区消协接到投诉159起,当年解决157起。姚红珍认为,消协工作人员应该熟知一些相关法律,在调解纠纷时,要讲究方法,“以理服人、以情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