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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领取酒类流通随附单企业已达190家

华夏酒报 2009-09-01 11:11 相关行业
记者从市商贸办获悉,自4月中旬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以来,至8月底,我市领取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批发企业

  记者从市商贸办获悉,自4月中旬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以来,至8月底,我市领取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批发企业已达190家,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400多本。另外,自2006年我市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以来,全市已有3851家酒类流通企业进行了备案登记。

  据了解,随附单是酒类产品的流通凭证,相当于每瓶酒的身份证,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批发许可证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根据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规定:酒类商品经营者在向其他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含内部调拨、集团购货)时,应当向受货方提供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索取受货方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仅指首次交易),并对所售每批酒类商品均开具当批次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对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酒类经营者,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另外,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凡新批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到市商贸办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市商贸办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违反这两项规定的,将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市商贸办有关人士表示,接下来,将进一步扩面、深化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同时,加大备案登记的力度,力争使我市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