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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资委须加强对其所出资企业的监管

华夏酒报 2009-10-09 10:05 相关行业
新华社北京10月2日电 (记者樊曦)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
  (记者樊曦)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地方国资委应积极探索完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方式,包括建立规范的董事会,积极探索国资委直接持股出资企业,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

  意见表示,地方国资委要高度重视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保证章程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志。要加快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重视建立规范的董事会,提高国家出资企业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能力,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

  意见强调,地方国资委要积极探索国资委直接持股方式,依法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范对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的管理,依法通过股东代表参加企业股东(大)会反映出资人意志,同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意见还指出,各地应依法规范国资委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要根据出资关系,明确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资委推进企业重组和运营国有资本重要平台的作用。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对国资委负责,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企业合并分立、重大投资、产权转让、债券发行、股权质押融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意见同时强调,地方国资委应加强对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监管,尽快明确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范围,加强对其合并分立、增减资本、改制、解散、清算或者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监管。要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加强对其所出资企业的监管,加快探索完善国家出资企业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层层落实出资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