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监总局:婴幼儿食品标识 须标明营养成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做出9条修改。为节约资源,食品生产者在2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做出9条修改。为节约资源,食品生产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原有标识包装。
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后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等9条新规位列其中。(李佳)
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后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等9条新规位列其中。(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