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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醉死算工伤?

中国企业新闻网 2009-12-16 15:46 相关行业
近日,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
近日,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是否意味着职工受领导指派或任务安排喝“招待酒”,造成伤亡的行为算工伤。该《暂行规定》目前已经下发各级法院,即日起实施。事后有关方面又出面辟谣,重庆市高院行政庭几位资深法官进行了延伸解读,《暂行规定》主要是针对职工饮酒后工作产生的行为后果作出了一个暂行规定,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这和《工伤保险条例》所暂行规定的内容有一定的差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如果喝酒不是因为单位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因为酒精作用,发生如摔伤等行为就不应算工伤。
    媒体披露该“法规”后,在比邻的四川酒城泸州市民中产生了强烈反响,有认为也应该算工伤,并建议泸州仿照重庆做法,推行这一“法规”,但也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有伤社会良好风尚,有纵容酗酒之嫌。

"因公醉死算工伤"  符合中国国情

泸州地处长沱两江交汇,有千年的酿酒历史,以酒而闻名全国,泸州人也以喝酒而著称。早在几年前,泸州某酒类企业,因业务需要,有业务员在宴席上赤膊上阵,一场酒仗下来,双方都人仰马翻,这位业务员就因此“慷慨就义”,事后,其家属找到企业讨说法,为此闹上法庭。重庆的“法规”一出,很快就在酒城泸州引起轩然大波。
    川南矿区职工罗宏伟:为"因公醉死算工伤"叫好。重庆市新近出台法规,其中一条是将因公醉死算为工伤,笔者为这条颇具人性化的法规拍手叫好,因为我们国家几千年来形成的社交礼仪传统都是以酒为媒。酒在人们的日常交往和公务往来及商业活动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因此,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企事业单位员工,都不可避免地在公务活动中把酒作为和对方感情沟通的纽带。
     然而,喝酒过量不仅给身体带来痛苦,而且会损伤身体甚至危害生命,这是人人都明白的道理,在酒桌上没有人会愿意去拿生命作赌注的。在公务或者商务活动中,为了把客人、客户陪尽兴,体现自己和单位的诚意和热情,往往明知醉酒将给自己带来身体上的危害,但为了所在单位的利益,只好豁出去了。这就造成了对自己精神和肉体的伤害,轻者落下一身病,重者身亡,这种事例媒体没少报道。
    笔者一朋友在一家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工作,由于经常为了工作陪酒,才三十出头就已经患上了严重的脂肪肝和高血压,花了大笔的医疗费还不见好转。现在只要一见到公司有客人来,就千方百计找借口提前溜掉,但往往刚回到家里,公司老总的电话就立马就追来了,只好硬着头皮去应酬,苦不堪言。可见,因公喝酒是为了单位和部门的利益,是在8小时以外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为单位工作,是拿自己的健康甚至生命去为单位作贡献,只是换一种方式而已。物质的东西失去可以再来,但人的健康身体和生命一旦失去后就再也不会有。因此,重庆市出台"因公醉死算工伤"符合中国的国情,也彰显该市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公务员万女士认为重庆这种法规是有道理的。1、因“公”醉死,此“公”字说明喝酒也是工作内容之一,造成的后果当然算工伤。 2、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发生。喝酒应当把握一个“度”,注重过程的兴致,而不能注重结果必须以喝醉为终点。
    网友王捷认为“因公醉死”规定的解释有三道硬伤。一是尽管新闻发言人否认出台“因公醉死可算工伤”规定,但《规定》对“因公醉死”是否算工伤,既未明确肯定,又未明确否定,给权力留下了很多的操作空间。这条规定的诡谲之处在于,何为“由于本人行为造成伤亡”,何为“非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既没有细则,也没有详细的解释说明,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根据法律的肯定性或否定性常识来判断,“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用排除法可以这样理解,非因工作需要喝酒醉死,不能算工伤;但因工作需要喝酒醉死,是不是算工伤,没有界定,而是“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这“分析”的权力空间太大了,炙手可热。同时,也是公众最放心不下的问题。二是因工作需要喝酒醉死,是不是算工伤明明没有被否定,但新闻发言人却坚称“法院已经非常明确地表明了立场和态度”,笔者看不出法院的“立场”和“态度”是什么。这究竟是新闻发言人自己没有弄清楚,还是新闻发言人低估了公众的智商,不得而知。好在新闻发言人同时承认“个案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则说明新闻发言人同时又承认“规定”没有完全否定“因公醉死”算不算工伤的问题。看起来,新闻发言人闪烁其辞,在躲猫猫。而其逻辑前后矛盾,又似乎在给自己掌嘴。三是新闻发言人“希望媒体不要误读”“十三条”已曝露心虚之怯。媒体不是好事之徒,只要自己行得正,坐得端,有必要担心媒体“误读”吗?实际上,媒体监督权力不仅是舆论和社会责任,更是对权力即对官员的关心和爱护。新闻发言人不仔细审视和研究“十三条”规定本身有无破绽,反而不伦不类的“希望”媒体“不要误读”,令人费解。
    公务员刘能才:重庆“法规” 规定因公醉死算工伤可行。因为:因公醉死,醉死的前提是“公”字,其喝酒不为谋私利,只为集体利益。职员受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陪同喝酒,就说明喝酒是为了工作,完全是因“工作需要”才喝酒,或者说,喝酒是一种“特殊的工作”,不是自己的私自行为。在喝酒过程中,因醉酒或醉酒引发疾病而身亡,这种身亡与用人单位指派陪同喝酒有着必然的因果联系。职员醉死,用人单位难辞其咎。这种醉死,完全是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这种醉死不评为工伤,那什么算是工伤?当然,有人会说,陪酒醉死是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导致的,本来就不应该陪酒醉酒,但是这丝毫不能削弱醉死是因“公”这个论断,因为这是“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的。所以, 我认为重庆“法规” 规定因公醉死算工伤可行的。
      泸州移动公司职工钟伊:重庆“法规” 规定因公醉死算工伤?从网上获取信息:重庆当地的土“法规” 规定因公醉死算工伤,以我的观点是正确的,但发表如下看法:
   一是在现下市场经济情况下客观存在,人与人之间和社会团体或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大多以茶楼或桌面上沟通的情形多,尤其因公醉得来老公回家与老婆“背靠背”的情况并不鲜见,以自己的肠自己的胃的奉献换取团体利益的现象非常普遍,试问作为个人他愿意不,回答是不。所以要尊重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这样把私下的潜规则摆到桌面来,也有些欠圆满,若将醉酒致死改为因公务致死算工伤就妥帖多了。
    泸州人论坛网友yaomei :工伤认定标准不一,劳动部门、法院、企业和职工为此争执不休。前段时间经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由于用工形式的日益多样化造成工伤的复杂性,为此希望有关部门制定一个贴切老百姓利益的规定 。

因公醉死算工伤  有损政府的公信力

泸州知名律师雷先太: 有人认为,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这和《工伤保险条例》所暂行规定的内容有一定的差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的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是排除在工伤范围以外的。因此,我们认为:喝酒导致的伤亡,不应作为工伤处理。
    古蔺律师徐旭:因公醉酒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其理由:1、从法律角度上认识:因公参与接待,只能适量饮酒,过量饮酒行为已超过工作范围,因此醉酒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2、从社会效应上来讲,会有以下负面影响:一、会降低因公参与接待者饮酒自制力,醉酒者增多而导致交通事故、治安案件及其他影响社会秩序案件的增多;二、认定为工伤,实质上就是把醉酒行为合法化,不符合最基本的社会文明风尚;过量饮酒行为实质上是铺张浪费行为,认定为工伤,实质上就肯定铺张浪费,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不符;四、对劳动者最好的保护就是不让其因公醉酒,而不醉酒死亡后给予工伤补偿。
    公务员何流波:醉死算工伤---新鲜。对重庆“法规”规定因公醉死算工伤,这的确是一大新闻。做官当干部难免有应酬、有接待,中国人又讲究无酒不成席,而喝酒又以列性为最。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论接待上级领导还是与平级、友邻单位相处,吃个饭、喝点酒似乎都是人之常情。有些公务接待往往喝得天昏地暗,甚至喝出毛病、出脱性命的有。对此,笔者认为:作为一级政府,对喝酒醉死行为用法规形式定为“工伤”不可取,就公务接待本身而言,照理应该厉行节约,礼节性的敬酒是必要的,要倡导文明喝酒,绝不能堵酒论英雄。现实生活确有不少喝酒喝来资金,喝来项目的例子,但这是不可取的,是那些手握项目和资金的人走向腐败,以牺牲别人身体为乐恶劣行为。也许喝醉的人是无辜的,但在喝醉之前也应该想一想、量一量,这酒该不该喝。因喝酒而死的人是可怜的,也是可悲的,但令别人喝酒、醉酒的人更可怕、可恨。窃以为,醉死算工伤不妥,道是应该追究令其醉酒人的责任,谁指使谁负责。
    泸州人论坛网友: 纵使喝酒是“工作需要”被一些官员说得多么诚恳、多么无可奈何,也不能让“工作需要”给忽悠进去。对这样的“工作需要”请有关部门严防死守,就是对官风官纪官德的捍卫,就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也是对基层乃至中层、高层官员的爱护与保护!
泸州市民刘应宏认为不妥。算工伤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喝酒的程度,同时为劝酒和灌酒者找到了一个好的接口和理由,如将自己和别人的身体置之度外而为了所谓的工作大喝特喝,因自己喝出问题而找单位和国家算工伤,我认为有些不妥。
    网友细语:重庆这样规定我不赞同,利用工作之便,花费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等就是不好的行为。
    泸州网络作家周翔:重庆晚报报道,12月10日,重庆高院修订工伤认定规定,高院几位资深法官解读称,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
    重庆高院法官们的解释似乎来得晚了一些,因为在此之前就有媒体报道,因公醉死的公务人员曾被当作公伤处理,从而引起公众的争议。在这些因酒醉而死的人中,既有普通公务员,也有任职的党政官员。
    每年,全国各地因醉酒而丧命的人不计其数,其中因公款吃喝而送命者更是不得而知。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即便是因喝公酒致死,对外宣称却总是因病而亡,忌讳的还是一个酒字。
    没想到,重庆高院的法官们却如此开化,在公款消费居高不下,社会公众对此怨言满天的时候,居然修订工伤认定规定,并且解读出因公喝醉酒死了应为工伤,其背离民意的勇气和胆量真的让人拍案惊奇。
    难怪在前不久查处醉驾的时候,广州市某镇的纪委书记面对警察的执法会无理取闹,会掏出手机四处打电话求情,因为在一些人的心目中,因公喝酒就是公务活动,公款吃喝一旦披上因公的外衣就会变得冠冕堂皇。
    无论是因公喝酒让违法变得理直气壮,也无论是重庆法官们对醉死算工伤的解读,其中不难看到的还是权力通吃的历史陈迹。借公事大吃大喝,借公务铺张浪费,有了权力的笼罩,仿佛不管有多少人反对,不管有多少党纪国法约束,这种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奢侈行为总是盛行于大庭广众之中。
    不能否认,对醉死算工伤的解读就是在为腐败行为张目,就是在为一些人的违法乱纪壮胆。如果按照重庆高院法官们的逻辑,因公喝酒出了车祸是不是也要减轻罪责,是不是因公喝酒把持不住自己而犯罪,在量刑时会不会也要酌情考虑?
    再进一步讲,如果某人受领导指派陪客人喝酒,在喝倒别人的同时也喝死了自己,这种“大公无私”的行为是不是要大加褒奖,是不是要被追认为酒烈士?其实,也不是没有喝酒也能当烈士的先例的,河南省新县的原计生委主任就是因为醉酒殉职的,其追悼会的隆重程度足以让为国捐躯的先烈们自愧弗如。
    违背民意的任何规定注定都会成为一场闹剧,有悖党纪国法和社会道德的政策措施总是要被公众所唾弃。如果喝公家的酒喝死算工伤,人们不免要问这工伤到底伤在何处。事实上,公款吃喝喝死了,除了死者本人搭上一条性命外,伤到的还有公务人员在公众中的形象,伤到的还有政府的公信力。
    泸州人论坛网友随缘:喝酒醉死又不是灌死的,嘴长自己身上,又不是强行要求的。
    泸州人论坛网友滴血玫瑰 : 太荒唐了!肯定不算馓!拿公家的钱大吃大喝还……  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