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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污 白酒企业排污要交管理费

贵州商报 2011-08-19 15:20 相关行业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规定,在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居住小区、宾馆、饭店等建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规定,在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居住小区、宾馆、饭店等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达标排放。

  赤水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流域沿河滩和岸坡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流域内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排放的废水、产生的矿渣等固体废物,应当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承担。流域内的废弃矿山及其产生的矿渣、矿坑废水由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期限组织治理。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流域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

  在赤水河流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应急准备。

  《条例》规定,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储存,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处理污水、垃圾的情况进行监测,监测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核拨污水、垃圾处理费。单位、个人缴纳的污水、垃圾处理费不能维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条例》还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随地丢弃农药包装物、废弃物;违反此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违反此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以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