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品“召回制”仍需完善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加强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在肉类食品消费中的安全,避免品质不达标的肉品流入市场侵害百姓的切身利益?最好的做法就是把这些问题肉品召回,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上月初,我省开始正式实施《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其不仅规定实行畜禽定点屠宰,而且还明确提出要在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以切实保障肉品食用安全。
屠宰环节是重要关口
现今,随着大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肉品食用种类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除猪肉之外,牛肉、羊肉、鸡肉等也成为百姓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食品。这些肉品的卫生状况和质量标准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加强肉品屠宰加工和安全质量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生猪的屠宰管理,国家及省里早有相应的管理法规,但此前并没有将其他畜禽的屠宰纳入法制化管理中。”省服务业委员会市场秩序处处长张晓平对记者说。
据了解,关于生猪屠宰管理,国务院早在1997年就颁布实施了专门的条例,即《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我省在2001年也颁布实施了《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办法》不仅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而且要求猪肉上市前必须经过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
凡是经过定点屠宰和检验检疫后上市的猪肉,肉品上要加盖合格的印章。肉品检疫合格印章由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则是在政府部门的监管下,由定点屠宰的企业出具。
只有按法规和标准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都合格的肉品才是放心安全的食品,二者缺一不可。
肉品质量安全涉及方方面面的环节,也涉及屠宰加工过程的每道工序。
建立召回制度大有必要
如果在市场上出现质量有问题的肉品将如何对其进行处置呢?
国家近年来加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的监管,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出台后,食品召回制度开始走进了大众视线,为问题食品的解决找到了出口。
肉品作为百姓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食品,其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确保大众吃上安全的“放心肉”,我省颁布实施了《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设定了畜禽屠宰的许可条件,彻底告别了过去那种无序屠宰、任意设点的局面。
《条例》在第二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安全时,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向当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且还必须对召回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肉类产品召回的具体责任部门是畜禽定点屠宰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是预防和消除畜禽不安全产品的责任主体,因此,要对其屠宰加工并进入流通环节的肉类产品负责。
为了彻底避免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问题肉品回流进市场或者“变身”上市,保障消费者的食肉安全,国家对畜禽屠宰过程中检查出来病害猪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为防止问题肉品回流市场,《条例》规定,对召回后的产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对消费者和企业都有利
肉类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肉品监管,有效应对肉品安全突发事件,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实召回制度的建立,其作用并非仅仅体现于事后补救,更能防患于未然。”张晓平说,“为避免损害事件扩大后带来巨额赔偿,生产企业必然更注重自身产品的品质,这对畜禽屠宰企业也会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为了解决建立召回制度中遇到的难题,鼓励并督促企业执行召回制度,我省在《条例》中明确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对检疫检验出的病害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补助。
通过法律规定、资金补贴等方式,鼓励引导企业将肉品召回制度真正地落到实处,以消除不安全产品对大众身体健康的危害,将影响控制在最低程度。
肉类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在降低对大众危害影响的同时,也希望尽可能地挽回企业和社会的损失。企业能够主动召回产品是其社会责任感的具体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问题肉品对企业造成的信誉危机。
召回制度仍需不断完善
为杜绝问题肉品在市场的流通,我省不仅新制定了《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还重新制定颁发了《辽宁省畜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严格屠宰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同时支持和鼓励机械化屠宰加工企业以多种方式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经营。
“我们力求改变目前屠宰企业过多的状况,将其集中为几个大型屠宰企业,这是因为大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而且便于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这是我们管理发展的方向。”省服务业委员会市场秩序处处长张晓平说。
积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肉类产品终端信息化管理也是落实和完善召回制度的一个重要体现。
养殖场、屠宰厂、经营业户以及消费者组成了一个完整的产销链条,终端信息化管理需要将这一链条上的信息进行详细登记,登记信息包括畜禽的产地、屠宰企业、经营的业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