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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华力啤酒爆炸导致左眼受伤

金华晚报 2011-03-14 10:41 曝光台
酒瓶爆伤左眼 厂家担责赔偿 2009年7月12日,消费者郑某因金华市华力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瓶啤酒突然发生爆
        酒瓶爆伤左眼 厂家担责赔偿
        2009年7月12日,消费者郑某因金华市华力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左眼受伤。经衢州市人民医院诊断,郑某左眼球穿通伤,前房积血,外伤性白内障,治疗中支付医疗费8000多元。治愈后,由衢州天恒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郑某左眼损伤导致低视力1级,构成X级(第十级最末一档)伤残。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自行商谈无果,郑某向金东区消保委曹宅分会投诉。
        金东区消保委曹宅分会受理后,对案件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组织消费者与啤酒生产商进行调解,在前期调解过程中,啤酒厂家以该事故的责任不明确为由只答应给予赔偿部分医疗费用。工作人员通过举例子、分析原因、讲道理,耐心地做双方的工作,并向投诉人和生产厂商宣传《消法》及《金华市啤酒商品消费争议调处办法》,明确了损失的赔偿范围。在消保委的努力下,2010年3月10日,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意见,由厂家一次性赔偿投诉人医药费、伤残补偿金、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35859.45元。
        点评:根据《消法》及《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产品致使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并且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该案中的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杨某左眼被炸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