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河酒
浏阳河酒:岂能想唱就唱想喝就喝
在北京等地的街头,以超女为形象代言的浏阳河酒“想唱就唱,想喝就喝”广告牌挂了近一年的时间,这句被认为很有“创意”的广告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记者就此事进行了采访。
据了解,我国对烟草、酒类、医药类产品广告向来有严格的管理规定,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规定:“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
公众释义“想喝就喝”
就“想喝就喝”具体表达的意思,记者调查了部分消费者。
一位任教多年的中学教师认为,“想喝就喝”用作广告语确实不大妥当,有一种误导消费者的感觉,对于所有的人来说,不能“想喝就喝”。比如未成年人、司机及身体不宜饮酒的人群。如果改成“要喝就喝”,可能会更好一些。
从汉语词汇的常规含义来看,“想……就……”就是根据自己的想法,随心所欲,无须节制。从语句的使用来说有倡导、提议、鼓励和支持的意思。
在一家IT公司工作的董先生对此却不以为然,他认为,平日里好朋友聚在一起,当然是想喝就喝,没有什么顾及,只要大家高兴就好,但酒这东西,还是少喝为好。
一位高校学者对记者说,对于“想喝就喝”这个提法,自己并不认同,喝酒应该适量而止,量越少越好。“想喝就喝”这句广告词不太符合社会倡导的价值观念,另外,这个广告由中小学生喜爱的明星来代言,对于这部分受众来说就是很不恰当了。
常言道“司机一滴酒,家人两行泪”,对于驾车者来说,“想喝就喝”明显是司机的“天敌”,很多司机认同“想喝不能喝”的说法。
语言学家孙先生认为,“想喝就喝”从语法上来说,是一个假设条件句,但不是惟一条件句。他认为,“想喝就喝”只能针对部分人群,不能用于全部受众,如果是不宜喝酒的群体,该广告语无疑有诱导之意,但对于经常喝酒的人来说,就是无所谓的事了,所站立场不同结论自然也就不同。孙先生表示,“想喝就喝”这句广告语并不妥当。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酒类广告不得出现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从这一规定上看,浏阳河酒的广告语“想喝就喝”确有倡导、鼓励人们饮酒的意思。从另一方面看,这个广告又是以大众所喜欢的超女来做形象代言人,所面对的受众是广大青少年,此类广告语更应慎之又慎。
据记者调查,浏阳河酒“想唱就唱,想喝就喝”的广告除了在一些电视媒体上播放已久外,在北京的部分主干及环线路上都能见到其巨幅的广告牌。
法律解读“想喝就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金小鹏认为,中国的法律没有硬性规定说明这条广告违法,没有哪一条法律能说明“想喝就喝”违反广告法。“‘想喝就喝’这句广告词,目前没有办法用法律来衡量它是否违法,但它确实违反了人们生活的原则,存在诱导人喝酒的倾向。”
金博士解释说,目前中国有些法律不是很严密,因此很多具体问题就跳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他认为,外国的法律对广告有明文的规定,哪些广告用语能用,哪些广告用语不能用,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还有待完善。同时他也呼吁有关部门应尽早完善相关的广告法律法规,规范广告用语。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刘家辉律师则认为,浏阳河酒“想喝就喝”的广告语违反了相关法规,根据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公布的《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中规定:“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而‘想喝就喝’这则广告语就是在鼓动和宣传人们无节制饮酒。”
企业广告应注重社会责任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一位姓张的女士告诉记者,对这则广告的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她认为这则广告语是在借超女流行之势,因为超女比赛的口号是“想唱就唱,唱得响亮”,所以做广告时就用“想喝就喝”与之相呼应。
在企业大谈社会责任的今天,一则小小的广告宣传,也会体现出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感。酒类产品因其具有特殊性,商家在宣传产品时应注意是否会误导消费者,要避免广告用语不当而造成对企业形象的不良影响。因此,企业在花大力气做宣传的同时,应注意到健康向上的广告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一部分。
目前,工商管理部门对此事未予表态,称未经审核不能做出结论。如果接到相关举报,工商管理部门会对此事进行核查。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程。
相关链接:酒类广告违规事件回放
欧王葡萄酒夸大宣传
日前,欧王葡萄酒因违反《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在宣传广告中出现评奖、评优内容,被工商部门查处。起因是欧王葡萄酒在产品宣传资料上出现了:欧王葡萄酒2005年在第43届比利时·布鲁塞尔世界葡萄酒评选中获世界金奖;欧王葡萄酒系列产品符合GIA国际绿色产品标准;欧王葡萄酒系列产品荣获中国名优品牌等获奖内容,以及“消费满多少赠送价值多少的红酒作为礼品”等。
天目湖啤酒涉嫌违规促销
近日,重庆啤酒集团常州天目湖啤酒有限公司“天目湖”啤酒进行的促销活动中,啤酒外包装纸箱和瓶身上印有“畅饮天目湖,开心来兑奖”及“揭盖畅饮”的字样,“二等奖赠同等啤酒一箱,三等奖赠同等啤酒一瓶”。江苏省工商局广告处有关负责人认为,《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在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印在啤酒箱体和瓶身上的兑奖信息是促销广告的一个样式,既是广告就应当符合规定。
百威啤酒发布虚假广告
2006年,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的百威啤酒新年促销活动广告称:“即日起赶快购买百威啤酒新年促销装一盒(6罐),即可随包装附赠新年迎福刮卡一张,有机会刮出各款名贵贺岁大礼。”该促销活动在全国29个城市举行,并非只在上海一地,但广告并未对销售范围和各地区的中奖等级和各等级的中奖数量做出明确说明,误导了消费者。且上海的一、二等奖的有奖刮刮卡是在有奖活动开始后才送至经销商的促销产品内,与广告所称的“即日”不符。此外,其“本次活动由上海市某区公证处进行公证”的说法也缺乏事实依据,该公证处并未对有奖刮卡的投放过程进行公证。
来源:中国民营经济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