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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丰:质量和安全——社会中介(媒体)的责任

《中国国门时报》 2011-05-25 09:48 企业人物
这里指的社会中介既包括一些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的协会组织,又包括新闻媒体。社会中介的作用主要是加

        这里指的社会中介既包括一些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的协会组织,又包括新闻媒体。社会中介的作用主要是加强信用信息传递、评估、监控功能以及对各责任主体实行社会舆论监督。在食品的质量安全方面,具体一点来说,在优质产品与假冒伪劣的博弈关系中,信用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往往假冒伪劣等诚信缺失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损害优质产品及名牌企业,都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因此,社会中介可在建立信用信息的传递披露机制和宣传(包括曝光)方面,在信用的监控评估方面发挥作用,使行业中介组织和传播媒体真正成为评价企业诚信度、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宣传优质名牌产品和企业,披露劣质产品及生产企业的可靠阵地,成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市场弊端的有效手段和渠道。传播媒体要在做好宣传解读相关食品安全法规、宣传“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政府部门负监管责任”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的同时,依据这一责任体系对各责任主体是否严格履职尽责进行舆论监督。

        假冒伪劣行为是严重的信用缺失行为,已成为打而不绝、打而不死的社会顽疾。打击假冒伪劣除了直接打击制假售假者之外,还要打击假冒伪劣背后的保护伞,打击地方保护主义。而对付假冒伪劣与地方保护主义相互勾结、庇护,包括一些政府部门不积极作为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新闻与社会监督,是信用信息的披露、曝光。这种由具有新闻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新闻工作者披露、曝光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的报道往往易于直接将食品安全失信违法者及行为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对违法者及“设租者”、“寻租者”形成极大的威慑,也最易打破地方或行业顽固而又具有强大张力的潜规则和保护伞。

        媒体在做食品安全报道时要注意三个结合:一是要把食品安全事件的事态发布报道与温馨的消费提示、科学知识传播相结合。新闻媒体不仅应当客观、如实地报道食品安全事件的事态,更应当科学理性地报道如何预防、应对事件,着力宣传普及相关政策法规、知识理念,给消费者温馨的消费提示、消费警示,辨别真假、防范风险的常识。这有利于帮助消费者消除恐慌心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培养理性、科学的消费习惯和方式,因为“面对灾害,我们唯一要恐惧的东西不是灾害,而是恐惧本身”。而恐惧往往是心中没底及无知——对某一事件不知情不知底细不懂科学造成的。

        二是注重强调政府依法行政、执法必严的“法治”与强调企业、社会尊崇道德、履行责任的“德治”相结合。媒体既要呼吁加大在打击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方面的立法执法力度,帮助并监督政府监管部门积极依法行政、主动作为,推动立法机构及相关部门适时制修订并出台有关法规,又要呼唤企业家、呼唤全社会讲诚信、道德、责任——要“法”、“德”并举治理食品安全问题。

        三是注重微观(细节)真实与宏观真实相结合。真实是新闻的第一生命,但真实不是纯自然主义的真实。细节真实要与宏观真实相一致,要严格把握特指与泛指的界线。不能以偏概全,以个别事实简单推断整体,以个别区域的个别产品问题随意扩大范围泛指全类产品,也不能以模糊的语言、不清晰的属地范围报道使得“个别行为”变成“普遍性概念”,以避免出现由一个产品质量问题殃及区域性、整体性产品乃至毁掉一个产业的后果。1998年山西文水的假酒案由于模糊报道就使包括汾酒集团在内的山西酒业遭到毁灭性的打击,多少年都恢复不了元气。2009年发生在四川广元的蛆柑事件之报道(一则不足100字的消息——不限定某一地区)差点毁掉我国柑橘产业,几个柑橘大省受损严重。

        至于对个别媒体和记者为追求轰动效果,或断章取义、移花接木、添枝加叶、文不对题,或捏造、夸大、扭曲事实、耸人听闻,或制造假象、以钓鱼的方式引诱当事人违法进行曝光报道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因为如果没有了客观、真实和理性,媒体就会失去公信力,就没有了生命力。联合国新闻自由小组委员会制订的《国际新闻道德信条》序言中写到:“只有新闻媒介工作人员保持高度责任感,履行道德义务忠于事实,并在报道、说明和解释事实中追求真理时,新闻自由才能获得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