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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期满换证办法》颁布

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 2011-10-27 11:00 茶类
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25日下发通知称,该省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工作已实施近两年,原颁发的龙井

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25日下发通知称,该省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工作已实施近两年,原颁发的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有效期限将相继期满。为搞好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的期满换证工作,根据《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44号)精神,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制定并颁布《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期满换证办法》。
   
  通知要求各地以换证为契机,规范换证申请、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等环节,注重初审质量,有效提升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水平。在执行过程中有何疑问、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联系人:陆德彪,电话:0571-86757912.
   
  附: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期满换证办法
   
  凡已取得《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并在许可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企业,应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的换证手续。
   
  一、工作程序
   
  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期满换证的申请、审查和许可工作程序按《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申请、审查和许可工作程序》(浙龙办〔2010〕1号文)执行。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按规定向龙井茶证明商标申请受理单位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期满换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商标注册证、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等证照复印件;

  3.上一许可期限内的龙井茶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4.与《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包装型号规格清单》相符的各种龙井茶包装影印件(或实物);
   
  5.与《龙井茶来源清单》相符的龙井茶来源有效证明材料(仅适用于产区外的分装流通企业);
   
  6.经申请人签字盖章后的《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式三份).
   
  三、初审要求
   
  龙井茶证明商标申请受理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核实。根据审核情况,对照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和《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按以下三种类型分别签署初审意见并上报商标注册人(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
   
  1.申请人资质及其产品符合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基本条件;在上一许可期限内良好履行《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各项要求,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规范、产品质量稳定,应认定其符合期满换证条件。
   
  2.申请人资质及其产品符合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基本条件;且在上一许可期限内履行《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相关要求,虽存在或发生过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不够规范、产品质量不够稳定等轻微情况,经整改已符合要求的;或经申请人针对提出的具体改进建议及时作出书面承诺并能够整改到位的,应认定其符合期满换证条件。
   
  3.申请人资质及(或)其产品不符合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基本条件;(或)在上一许可期限内出现《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六款第三条问题的,应认定其不符合期满换证条件。

  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对期满换证材料的完备性、有效性负责,对于缺失有效材料的要及时通知企业补齐,保证报送商标注册人审核的材料完备有效。《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期满换证初审表》应完整填写所有项目,审核人员、续展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分别在初审表的相应位置上签名,并加盖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公章。不完整的不予报送。
   
  四、审核与许可
   
  商标注册人根据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的初审结论和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换证或不予换证的决定。
   
  五、其他
   
  1.逾期未申请或申请后未获准继续使用许可的企业,在原合同期满后取消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权,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商标注册人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2.被取消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的企业,如需继续使用该商标,须经半年以上的整改期,方可重新申请使用。
   
  3.申请人对未获准继续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商标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