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通知称,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该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通知还称,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