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不得布局海上风电场
2011年7月15日法制网北京报道:记者蔡岩红记者今天从国家海洋局获悉,该局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并出台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据了解,2010年以来,海上风电项目不断增多,而且大都选择在近海海域和潮间带布局风电场,且单个风电场规划面积普遍较大,使我国海域开发利用面临的行业用海矛盾更加突出,海洋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海洋开发利用的任务和压力加大,开发企业也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建设管理程序,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细则以《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重点明确了海上风电规划和项目建设的具体程序和管理要求,力求使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和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在管理职责、要求和工作程序上更为清晰,推动海上风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细则》共有21条规定,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对海上风电规划的编制与审查、海上风电项目预可研和可研阶段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建设运行管理中的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
《细则》规定,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细则》明确提出,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要求海上风电场建设要向深水离岸布局,这将有利于减轻海上风电场建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同时有利于规避行业用海矛盾。此外,还对海上测风塔建设、海底电缆路由勘测和铺设施工等管理提出要求,并强调要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