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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赔偿原告25万余美元 事因船舶无接触碰撞

东方网 2012-03-26 11:32 水产类
被告赔偿原告25万余美元 事因船舶无接触碰撞 东方网3月25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原告所属吉米尼轮与

被告赔偿原告25万余美元   事因船舶无接触碰撞

东方网3月25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原告所属“吉米尼”轮与被告所属“振兴”轮在上海港黄浦江张华浜码头段会遇,在两船未发生实际接触的情况下,“吉米尼”轮触碰了码头泊位及停靠于此的其他船舶。法院认定,两船虽未实际接触,但“吉米尼”轮的触碰行为除主要出于其自身操纵失误原因外,与“振兴”轮的违规违章行为也有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30%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被告赔偿原告25万余美元

1993年11月,原告所属“吉米尼”轮从吴淞口进入黄浦江,顺潮流而上。而被告所属“振兴”轮则从军工路码头江面逆流相向驶来。“振兴”轮出口航行时,为避让航道中央抛锚小船,绕过进口航道。

原告诉称,“振兴”轮穿越进口航道,未正确使用VHF和声号,超速航行,未给顺流而上的“吉米尼”轮让路,形成紧迫局面后,未采取减速等适当措施,致使“吉米尼”轮被“振兴”轮强大的车叶流推向岸边停靠的船舶,发生碰撞,对此“振兴”轮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则辩称,“振兴”轮按章守规航行,本起事故完全是“吉米尼”轮航速过快,判断失误,操纵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船舶无接触碰撞纠纷。碰撞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吉米尼”轮操纵不当,故原告应负主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原告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美金25万余元。

【精案评析】受损船以外一方应有过失

船舶间无接触碰撞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海上船舶侵权行为,具体构成要件有:一,船舶间没有直接接触;二,造成实际损害;三,受损害船舶以外一方的过失。

第一和第二点比较容易区分,特别要注意的是第三点。无接触碰撞若纯粹因受损害一方的单方过失导致,则该事故便不能称为“无接触碰撞”,因为这种情形下,人们通常一定会认定它是单船事故。因此,要构成无接触碰撞,受损害船舶以外的一方应具有过失。该过失可以具体表现为违章航行或者操纵不当等情形,但是一定要在具体认定事实及该情形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对过失进行事实上的推定;而并非在认定一方存在违章航行或操纵不当后即推定该方具有过失。

本案中,恰恰是因被告所属“振兴”轮在分道航行航道中与原告所属“吉米尼”轮会遇前存在超速行驶及侵占“吉米尼”轮航道的违章行为,对其正常行驶造成了一定干扰,并对其最终触碰码头和和靠泊船具有一定的原因力,而构成无接触碰撞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