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水匠渔庄打工摔折了左臂 07-09
泥水匠渔庄打工摔折了左臂 07-09
本报记者台建林
讲述·法援故事
48岁的李京京,是陕西省蓝田县普化镇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全家四口人,妻子常年患病靠药物维持度日,一儿一女都在上学,日子过得紧紧巴巴的。5年前,他遇到一桩官司:
2007年元月,我委托村上相好的给我寻个活干,因为我的泥水匠手艺不错。他告诉我镇上玉山渔庄有一桩扩建小工程,正愁找不到建筑工。我当即就和他一同去了渔庄,与张老板一谈即合,约定大工50元,小工30元。次日由我为他招兵买马开始施工。
2007年2月1日,我在工地拆架板时,被掉下的钢模板砸中,从二楼摔下,左胳膊粉碎性骨折。和我一同干活的工友找到渔庄老板,谁知渔庄老板黑着脸,不想着救人,也不出医疗费。
是工友们雇车将我送到大寨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了20多天,花去治疗费5000余元,二次拆钢板仍需要3000元,对于我家这就是个天文数字的花费。出院后,我找渔庄老板协商解决,没想到老板一见我就将门关了。我一时不知如何是好。
2007年3月15日我去县城医院检查伤情,顺便到蓝田县司法局咨询。接待我的是蓝田县法援中心主任刘朝阳。我将案情从头到尾细述了一遍,刘主任当场就让我签订了《授权委托书》。
刘主任代我写了诉状,又代我在法院立案。还乘车到我家,陪我走访了和我一同干活打工的工友,并动员他们出庭作证,他们都同意了。然后刘主任陪我去大寨骨科医院调取了病历档案。
我的案子在东川玉山法庭顺利开庭。刘主任在质证及辩论中讲了四点:一是原告和被告之间就被告雇佣从事建筑业一事达成了要约承诺口头协议,且已履行承诺,故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成立;二是原告和其他工友工资待遇一模一样,原告也未向工友们抽取额外利润,故被告认为的承揽关系不成立;三是原告干活,被告是按技工、普工以日结算支付工资。且原告也并非有资质的法人建筑工队,故属雇佣关系;四是被告上岗前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工地缺乏必要安全生产警示标志,违反安全生产法。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因工伤住院的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共计5824元,至于二次取钢板手术费预计3000元未实际发生,可在调解中协商解决。
庭审中被告及其代理人对原告举证及证人出庭作证,代理律师依照民法提出原告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在不安全生产环境下作业有一定过错,应减轻原告赔偿责任。
法庭在庭审后征求意见并主持调解。最终我和渔庄老板的这个案子以他赔付80%,我承担20%了结。为了我,刘主任没抽我一根烟,没喝我一杯水,我十分感谢他,也十分感谢党和政府的法律援助事业。
律师提醒
不签合同不留证据
农民工法援有四难
农民工法律援助已纳入政府“民生工程”,但农民工法律援助有四难:一难,难在农民工大多缺乏自我维权意识;二难,难在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三难,难在农民工不注重证据收集和保存;四难,难在素质低、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是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一项神圣职责,但也还需要各级政府着力推动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