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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钓鱼执法收集证据 10-19

南昌晚报 2012-10-19 14:42 水产类
禁用钓鱼执法收集证据 10-19 刁难勒索,随意执法、野蛮执法,执法不公,严重败坏了行政执法机关形象。昨天

禁用钓鱼执法收集证据  10-19

刁难勒索,随意执法、野蛮执法,执法不公,严重败坏了行政执法机关形象。昨天,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要规范行政执法礼仪,不得刁难、粗暴对待当事人,调查取证过程中,严禁“钓鱼执法”。首席记者吴跃强

聘用协助执法人员不得执法

我省提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变更行政执法主体,调整行政执法权限,超越法定权限确定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须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在我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申领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协助执法人员,只能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不得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行政执法手段野蛮、粗暴饱受群众诟病。对此,我省提出,要规范行政执法礼仪。凡是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应当衣着整齐,标识齐全;没有统一着装的,应当仪表整洁。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或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适时灵活地采用说服、教育、告诫、建议、提示等非强制性行政指导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我省要求,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行为。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和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外,其他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票据管理,对没有执法主体资格或者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公告的执法主体,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票据。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让老百姓明明白白。记者了解到,我省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将行政执法有关信息,特别是与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及时公开。

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进行全面清理,能减少的坚决减少,能合并的坚决合并。实行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制度,严禁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法制员为行政执法“把关”

“钓鱼执法”,是以违法的方式执法。我省要求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调查取证程序和证据规则,做到取证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枉不纵。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不得以“钓鱼执法”等违法方式收集证据。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承诺的行政执法时限,限时办结行政执法事项;对情况复杂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依法延长办理时限,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

行政执法机关要从现有工作岗位上,挑选一批道德品质好、法律素质高的行政执法人员作为法制员,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审核把关、监督指导。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之前,必须经过法制员对行政执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行政裁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部门的实际运用情况,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标准、时限、办案流程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我省提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