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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等九类出口食品原料需备案 10-25

江苏经济报 2012-10-25 11:18 水产类
水产品等九类出口食品原料需备案 10-25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

水产品等九类出口食品原料需备案  10-25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明确规定:使用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及水产品作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其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上述九类原料作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养殖场采购。同时,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及水产品的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后,其产品方可用作出口食品的主要加工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