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可预期的人力资源管理
实现可预期的人力资源管理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正如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需要未雨绸缪,有备无患。作为HR,你是否了解:当企业面对因各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履行的法定办理程序是什么?其所需支付的法律成本是什么?又是如何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带来的劳动纠纷?
为此,2012年6月28日,英才网联旗下金融英才网(http://www.bankhr.com/)特举办《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比较与程序》HR主题沙龙活动,特邀实战派资深劳动法专家、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驰律师主讲。通过解读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办理程序、经济补偿计算办法,为HR们指点迷津,减少劳动纠纷,规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双倍经济补偿,从而实现可预期的人力资源管理。
绩效考核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
首先,张律师提供了这样一则案例:
某企业员工担任市场总监一职,因生病请假期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被降职留薪。该员工并无异议;数月后,公司考虑其实际劳动付出明显低于劳动所得。故企业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进行降薪。该员工提出恢复原职及其薪资,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张律师解释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该企业在没有任何标准、也没有任何考核的情况下便单方降低了该员工的职位和薪资,这种做法显然是缺乏依据的,故企业败诉。
张律师进一步解释说,首先,企业应当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标准体系,绩效考核与“不能胜任”工作紧密相连,考核标准的存在是认定“不能胜任工作”的前提与基础。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就应当事先制定相应的绩效标准并告知员工,否则令企业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不利于劳动关系的长期和谐稳定。
同时,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履行程序上存在问题。只有经过第一次考核后劳动者被证明未达到考核目标,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且第二次经考核被证明仍不能胜任工作,方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发挥激励机制作用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绩效考核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基础。绩效考核是工资奖金发放、职位晋升、工作反馈、劳动关系变更等工作的基础和重要依据。那么,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方法,并充分发挥考核结果的作用,才能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进而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张律师指出,企业首先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标准。绩效标准由于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制定时,企业应当完善绩效考核公示制度,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尊重全体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实施过程中,一个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遵循考核标准的公平性、考核方法与标准的一致性、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开性等原则。通过主管考评、自我考评、同事考评和下属考评、360度考评等多种方式,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价,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有效地沟通反馈,进行绩效目标的提升,进一步完善绩效标准,形成良性循环的绩效管理体系,从而完善合理合法的竞争与淘汰机制,在规避法律风险的同时,促进现代激励机制的真正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