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完善企业管理体系 可让工资支付有迹可
构建完善企业管理体系 可让工资支付有迹可
作为企业的HR,您还在为这样的问题左右为难吗?员工离职或者企业裁员时,如何合理支付工资及赔偿金?如何构建单位控制加班费的风险防控体系?特殊情形(病假、事假、年假、工伤、女职工特殊情形、企业停工停业期、婚丧、探亲假等工资应如何支付?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2012年6月12日,英才网联旗下化工英才网(http://www.chenhr.com/)特举办《企业工资支付实务》HR主题沙龙活动,特邀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劳动法律网创始人刘昊斌律师主讲。通过解读薪酬结构设计、工资支付制度及流程,旨在规范和控制人力成本、合理规避法律风险,减少劳动纠纷,保持并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和谐发展。
考勤制度是企业支付工资的重要依据
首先,刘昊斌律师为大家提供了一则案例:
某企业经常发生员工上下班按时打卡,但在岗期间连续数小时脱岗的行为,令HR头痛不已,遂经讨论进一步完善了考勤制度,上下班打卡的同时,安排监察人员监控电梯内员工往来情况,并对存在严重脱岗行为的员工予以谈话,要求员工递交检讨书,经批评教育后仍屡教不改的员工,以严重脱岗数小时为由,予以解聘。那么,企业是否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呢?
对于这种情形,刘昊斌律师解释说,本案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完善的考勤制度是企业合理合法支付工资的重要依据。合理的考勤统计方式应是日常考勤打卡记录,附加外出登记表,最后汇总考勤情况总表,并且在财务汇总之前让员工签字确认,以具备无懈可击的法律效力。
刘昊斌律师还特别提醒在座的HR们,考勤卡作为企业计算和发放工资的凭证具有一定的作用,但考勤卡不能作为工资发放的惟一依据,要使考勤成为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用人单位不但要建立完备的考勤制度,还要严格地按照考勤制度来执行。
劳动合同是企业支付工资的先决条件
考勤制度是企业支付工资的重要依据,那么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变更劳动合同就是企业合理合法支付员工工资的先决条件。刘昊斌律师讲了这样一个案例:小王与A公司订立5年制劳动合同,半年后成立分公司,被委派到B公司任职总经理一职,半年后辞职,并以与B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向B公司索要双倍赔偿。
随后,刘昊斌律师向大家提问,小王索要双倍赔偿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过半数的HR表示诉求合法。
对此,刘昊斌律师解释说,这种情形属于委派,所谓委派,是指用人单位为了完成其某项业务工作,安排工作人员到关联单位去从事相应的工作。小王与A公司订立过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法律不支持其索要双倍工资的诉求。
最后,刘昊斌律师特别强调,此案例虽是个案,但也反映了目前关于特殊人员在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变更劳动合同时所产生的随意和模糊现象。实践中,委派与借用、派遣等劳动用工模式有许多类似之处,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不管是何种用工模式或何种用工人员,用人单位都要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来规范劳动用工关系。构建完善的企业管理体系,让企业在大揽人才、留住人才的同时,合理控制企业人力成本,免除劳动纠纷之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