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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烹协:消费者要为“开瓶费”埋单

2007-07-24 10:43 营销资料

 扬州新闻网讯 (实习生 王莉 本报记者 乔国军) 本报7月20日独家报道《我市200家餐企老板呼吁收“开瓶费”》,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前天市消协相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昨天《市消协:餐饮企业收“开瓶费”违法》一篇追踪报道见报,更是引起了强烈反响。一方面,市消协极力反对收“开瓶费”;另一方面,餐企则宣称收“开瓶费”受法律保护。一时间,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争论逐步升级,渐渐演变成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在这种情况下,市烹协两位负责人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餐企在为消费者服务过程中付出各种成本,消费者理应为其中的“开瓶费”埋单。
  消费者应为“开瓶费”埋单

  “消费者理应为‘开瓶费’埋单。”市烹协常务副秘书长邱杨毅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邱杨毅告诉记者,今年年初,由市工商、物价、卫生、商贸等6个部门联手制定的《扬州市餐饮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明确规定餐企可以收取酒水服务费。其中,酒水服务费又包括酒水服务费和“开瓶费”两部分。为此,餐企收“开瓶费”的做法,不应成为众矢之的。

  邱杨毅认为,酒(饭)店提供饭菜、酒水的同时,还向消费者提供了服务人员的微笑、就餐的餐具、环境等服务,这些都是餐企运营过程中需要计算的各种成本。在这种情况下,餐企收酒水服务费,甚至收一定金额的“开瓶费”,完全合乎情理。市烹协常务副秘书长施志棠也向记者表示,如果消费者与餐企进行换位思考,消费者肯定能够认可餐企收“开瓶费”的这一做法。

  根据有关《扬州市餐饮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规定,消费者可自带酒水,经营者若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必须明码标价,同时在店堂醒目处公示,要收开瓶费,须再次告知。然而就记者观察,我市餐企收“开瓶费”之所以屡遭拒绝,主要还受多数餐企服务不正规的影响。特别是不少餐企收“开瓶费”或是酒水服务费时,根本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

  律师称“开瓶费”并不是霸王条款

  采访中,有不少市民质疑餐企收“开瓶费”,是商家的霸王条款,因为这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而且影响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就此情况,记者昨特向我市几位资深律师进行请教。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博士工作室的顾增平律师告诉记者,如消费者进入酒店就能清楚看到或是菜单上明码标价“开瓶”需收服务费的相关告示。从民法通则的层面来看,这并不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利。顾增平表示,收“开瓶费”看似“霸王条款”,但严格准确地讲,这并不属于“霸王条款”。

  顾增平律师介绍,按相关法律规定,餐企收“开瓶费”的问题,只要餐企不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因此提前告知消费者收取“开瓶费”便是合法有效的。从而,不难看出收开瓶费的问题,实质还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没能找到合理的平衡点。

  北京一酒楼收“开瓶费”吃官司

  今年6月26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当地“湘水之珠”酒楼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这引起不少扬州餐企负责人的担忧。市区一家三星级酒店负责人不无担忧地告诉记者,湘水之珠酒楼的案件作为国内首起因“开瓶费”而对簿公堂的民事案件,其判决结果势必产生一系列的鲇鱼效应,引起消费者效仿。为此,这将大大增加我市餐企收取“开瓶费”的难度。

  “只要服务规范了,收‘开瓶费’的行规就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可。”邱杨毅并不认为北京首例“开瓶费”败诉,会对我市餐企收取“开瓶费”产生所谓的不良效应。相反,该案的判决提醒餐企经营业主,服务必须规范。邱杨毅表示,因为该案的最终焦点,只是酒店方无法出具证明事前曾明示消费者要收“开瓶”服务费的相关证据。为此,法官才判决酒店败诉的。鉴于这种情况,市烹协提醒餐企经营业主,特别是在收取各项服务费时,必须明码标价,还须告知消费者。只要做到规范经营与服务,破解“开瓶费”的难题,自然就会迎刃而解。

  开瓶费”究竟该收还是不该收?本报将继续关注。

 来源:扬州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