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酒世界网

食品召回 上海先试水

2007-08-23 09:34 营销资料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全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信誉,关系国家形象。食品安全涉及生产、加工、销售等多个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百姓的健康。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但食品安全警钟仍然不断。

  日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正式实施,明确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召回。食品召回制度,被认为是避免和减少缺陷食品对人体健康损害的最有效的补救措施。为此,本版刊登上海市食品召回制度的报道,以期引起社会更多的关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企业的信誉、共同维护食品的安全。

  上海江阴路上的美容化妆师小戴买了一种减肥胶囊,还没用呢,就从电视里蓦然听到: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过抽检,发现这一产品的几个批次出现缺陷,正在责令这个由某制药公司生产、某公司销售的保健品召回。对照手中产品的批次,正好属于被召回的。

  “之前听说有汽车召回、电脑召回,但好像都是国外企业在召回。”有点气愤,有点震惊,还有点“万幸”,小戴立即就拿着产品去退货。

  在全国,上海是最先“试水”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的地方。2006年8月1日起,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局规范性文件《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实施——这也成了我国首部较为系统的缺陷食品召回方面的规定。

  监管逐步常态化 召回分为三级别

  为食品安全构筑一道“防线”

  就在7月上旬,上海刚刚进行了一场食品召回的演练。从接到报告在上海销售的某品牌辣椒酱、纯净水、粉丝和薯片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到地方分局立即迅速抽查、确认、专家评估某“问题辣椒酱”为二级缺陷食品,再到向生产者与经营者发出责令召回,最后到准确查出了全市19个区县的9家超市中38家销售模拟“问题辣椒酱”门店全部下架,这一过程仅仅用了18个小时。

  “监管部门反应之快,超过预期。”对于这次演练结果,各方都相当满意。人们也逐步看到,食品召回制度正从当初的“破冰”开始真正成为政府的一种常态监管方式。

  对上海而言,这既是“逼上梁山”更是“主动出击”。上海平均日消费猪肉1000吨,鲜奶800吨,水产品800吨,蔬菜6000吨,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可想而知。

  所以,动用一切监管方式,保障食品安全,成为一个重大课题。“召回,是对已经发生的、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种补救。发达国家一直认为,这是避免和减少缺陷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最有效的补救措施。”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谢敏强说。

  按照上海规定,凡在上海露面、当食用后已经造成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缺陷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在72小时内完成召回行动,每24小时报告召回进展情况。如果企业不主动召回,政府将发出食品责令召回令,若对方仍拒不执行,将被强制封存缺陷食品。

  当然,这是一级“红色警报”。根据缺陷食品存在的危害大小,上海把召回分为三个级别:“一级”危害到了生命;二级的健康损害略轻,要求7天内完成召回行动;三级指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明显健康损害后果的缺陷食品,可能是包装的标识、装量等出现了缺陷。

  截至今年7月底,上海这一年中启动了19次企业“召回令”,35种缺陷食品被召回。有蜜饯、咸蛋、腌腊肉制品、茶叶、面粉、小核桃、乳制品和保健食品等,有的是食品添加剂超标,有的是非法添加了工业用色素,有的是酸价、重金属、霉菌毒素等超标,还有保健食品加药,等等。合计召回的缺陷食品近7300公斤。

  一年19次“召回令”,在上海食品药品监督所副所长李洁看来,并不算多。美国、加拿大的政府召回网站上,每年公布的召回令都超过300次,非但不意味着“食品安全出了大问题”,反而令公众对政府的监管能力与企业的责任心有了信任,对食品安全再设了一道“防线”。

  处罚宽严相济 企业主动配合

  降低对消费者健康的危害风险

  没有哪家企业愿意“召回”。产品有了“缺陷”,带来的绝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也多少会影响信誉。

  上海某公司就“不幸”成为第一起需要召回食品的国内企业。

  去年11月,上海药监局在例行的食品监督抽检中,在该公司生产经营的三类食品的4件样品中,检测为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按照上海新规定,该公司面临着两条路:上海对于实施主动召回并达到预期效果的,药监局将从轻实施行政处罚。反之,对于拒不执行召回令的,将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强制封存,甚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我们是希望通过这种宽严相济的办法,得到企业的主动配合并完成。”李洁坦言。前年全国范围内查处“苏丹红”事件的耗时耗力,留下一个深刻教训:假如源头企业能更早坦承自己的“问题”,提供可以溯源的记录,从查找问题食品的速度与力度上,都会更有效率,也能尽可能降低对消费者健康的危害风险。

  事隔8个月后,这家公司的一位部门经理还心有余悸。“中国的消费者不熟悉这种制度,这一召回,岂不是让消费者们感觉到我们是问题企业了吗?”

  权衡利弊,该公司选择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召回缺陷食品,将所有该缺陷食品撤柜,并张贴启示接受消费者退货。

  “我们的确做了最坏的打算。”该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坦言。当时有不少消费者前来退货,公司一律全额退款,并一一道歉。总共回收了1015公斤产品,按要求进行了销毁。“损失当然不小。而最害怕的损失,是担心以后该公司的产品也将受到株连。”

  在此期间,政府方面也通过各种方式,让消费者和企业更好地理解召回制度。

  “最坏打算”并没有出现。召回事件倒给公司上下敲了警钟。该公司迅速停止了原来的原料供应,修改了配方,然后把新生产的产品送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当新产品重新上市时,提心吊胆的他们松了口气:产品销量也在逐步提升。“比原来预计的要好。”

  华联超市一位食品柜台营业员坦言,现在的消费者挑选食品时会更注重品牌与商业信誉,最害怕的是,本身有问题却要隐瞒。

  让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感到欣慰的是,在上海启动的19家召回令中,18家是在获知产品缺陷后本着避免和减少缺陷食品对人体健康损害而主动发起的召回;只有1家是在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召回令后发起的召回。

  甲地遭遇禁令 乙地却在流通

  食品召回制度仍有待解难题

  食品召回是一个“系统工程”。这是李洁他们感触最深的一点。

  “缺陷食品能否顺利召回,是有前提的:一是食品的可溯性,即在超市中销售的食品标识是否完整,超市管理是否严格,否则缺陷批号的食品很难被快速识别;二是生产商的记录是否完全,一些食品生产商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记录不全,产品流到哪里,很难查到。召回也就无从谈起。”李洁解释。

  上海目前启动的“召回”,适用的是缺陷食品,原则上为定型包装且具有可追溯性的缺陷食品。

  “这可能让那些散装的、不规范的缺陷食品,游离在召回制度之外。”一些企业纷纷表示。如果不能对这些问题产品与问题企业有严罚,就很难发挥企业自检自查的主动性。

  事实上,从目前上海实施的近20起召回案例看,大部分食品企业对于监管部门提出进行主动召回的意见较难接受,有的甚至想尽办法不开展召回。“这除了有企业和社会对缺陷食品召回制度认识还有误区之外,与食品安全体制中还有不少空白点有关。”

  执法也面临着挑战。尽管上海的缺陷食品召回有了法规框架,但毕竟只是一个部门的文件。而缺陷食品的发生,从源头到餐桌的这一链条上各个环节,如种植养殖源头、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还是消费环节,都可能产生,但现在,整个链条中没有一个权威部门来统筹安排,能不能有一个法律上明确的综合监管部门来统抓呢?这是很多学者与政府部门的呼吁。

  继上海之后,广州、重庆、河北、大连、北京等地都相继出台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有的还从立法角度赋予了其法律地位。然而,这也带来一个新的情况:由于没有统一标准作参照,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有的食品在甲地遇到禁令,在乙地却畅通无阻。由此也引发了多起食品安全事件。

  或许,正如不少学者指出,我们现在仅仅是开始了食品召回的尝试,距真正的食品召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食品安全的三道防线(延伸阅读)

  我国正在着手构筑食品安全三道防线,将使食品安全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第一道防线是正在着手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报告制度。它能够把一些可能存在的潜在信息及时地告诉老百姓,然后消除一些食品安全可能存在的危害。

  第二道防线是食品标准的升级工作。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标准的提升工作,到今年底,我国的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将由目前的23%提高到55%。

  第三道就是在广东、上海等地陆续试行的食品召回制度。北京等地正在制定有关食品召回的法规,预计年内实施。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以进行补救。

  链接:

  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实施

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