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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城“第一私盐案”开庭

2007-05-22 10:19 营销资料

5月17日下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对刘亚民贩运私盐案进行公开审理,因该案是白城市自建国以来第一起较大的涉盐违法案件,庭审现场引来当地百余名群众赶来旁听。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被告人刘亚民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和非法经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与其第一项罪名有关的另一被告人包志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根据公诉方陈述的案情,刘亚民自2001年起多次从大连市贩运私盐销往白城市,总量达9 0余吨。其间虽有几次在贩运途中被辽宁、内蒙古和白城盐务管理局查获,但刘却屡查屡犯并采取多种伎俩逃避处罚。2006年10月14日,刘亚民在送货时被白城市盐务管理局当场抓获,白城警方介入案件调查后,查出刘亚民在贩运私盐过程中曾被为其运盐的车主举报,刘遂于2 003年指使本案另一被告人包志权将那名车主的解放牌货车烧毁,被当地派出所列为网上在逃嫌犯。

刘亚民在陈述中突然推翻此前在公安部门的供述,对贩卖私盐的数量提出异议并否认烧车一事与其有关,但没能提供有力证据。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方当庭提交的多项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指控被告人的各项罪名均能成立。下午5时20分,法庭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亚民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包志权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二被告均未当庭提出上诉。

白城市盐务管理局王副局长在庭审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刘亚民的归案,对净化白城市及周边地区食用盐和畜牧盐市场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合格碘盐供应和消除碘缺乏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