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工商查获假五粮液酒30瓶
2007-05-28 09:07
营销资料
5月23日,灵川县工商局城区工商所对销售假五粮液酒的李某等6位当事人分别作出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以假充真的五粮液酒30瓶,并处以货值1—2倍的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
4月18日,灵川工商局城区工商所在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的配合下,对辖区内的十多家“名烟名酒”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共查获李某等6位经营者销售假五粮液酒30瓶,价值114440元,执法人员当即予以查扣。
经查明李某等六位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酒经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该公司产品,县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并进行了认真复核,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之规定,对李某等六位当事人分别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的决定。
4月18日,灵川工商局城区工商所在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的配合下,对辖区内的十多家“名烟名酒”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共查获李某等6位经营者销售假五粮液酒30瓶,价值114440元,执法人员当即予以查扣。
经查明李某等六位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酒经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该公司产品,县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并进行了认真复核,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之规定,对李某等六位当事人分别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