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夫山泉统一饮料真的有点“冤”
砒霜门事件调查结果:海口检测机构初检结果有误-食品产业网
海口工商工作程序不当检测机构初检结果有误
农夫山泉统一饮料真的有点“冤”
备受社会关注的农夫山泉、统一饮料事件今天有了最终调查结果。记者今天从省工商局获悉,根据21天的深入调查,确认检测机构初检结果有误,海口市工商局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当的地方。
《消费警示》引发关注
省工商局开展专项调查
据了解,2009年11月24日,海口市工商局向部分媒体发布《消费警示》,称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企业)的有关产品不合格,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媒体的热议。
这一事件发生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领导的指示精神,12月2日,省工商局成立了以黄成模局长为组长的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了深入调查。此次调查工作采取询问谈话、外调取证和走访企业等形式,前后持续21天,共询问谈话64人次,谈话笔录64份,取证材料251份。事件发生至今,黄成模多次主动约见企业负责人,坦诚与企业沟通,认真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负责人对此表示理解和满意。省工商局要求全省工商系统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做好宣传,解决企业营销困难;为尽量消除各种负面影响,黄成模多次与新闻媒体交流,目的是让广大消费者消除疑虑。从目前情况来看,事件已呈逐步平息态势。
海口工商工作程序不当
未发现徇私舞弊行为
省工商局调查表明,海口市工商局的抽样检验行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开展的;发布《消费警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进行的,是在依法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但在工作过程中,海口市工商局在抽样时没有完全执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工作流程,也没有按规定要求检验机构将检测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企业要求复检后,在与企业就复检具体细节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海口市工商局直接送检,不符合程序要求。
同时,海口市工商局在没有事先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在媒体上发布《消费警示》,公布错误的信息,从而给生产企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省工商局未发现与此事件有关的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和徇私舞弊的行为,也没有接到有关的举报材料。
检测机构初检结果有误
仪器老化方法不标准成主因
2010年1月4日,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向省工商局发来《关于接受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检测农夫山泉和统一饮料总砷超标结果误差的函》(琼检技[2010]1号),称:“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10月19日委托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50个饮料(果酱)样品中总砷、食品添加剂、微生物等项目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签发后,农夫山泉等生产企业对检测报告编号为21200901305、21200901312、21200901328中的3个总砷检测结果提出质疑。对此,技术中心高度重视,对留样样品进行复检并对初检结果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结果表明,初检结果有误。”
该中心认为,初检结果有误的主要原因:“一是用于总砷检测的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灵敏度下降。该仪器使用年限已近九年,经对初检当天该仪器绘制的标准曲线进行分析,当时仪器状态不稳定,尤其是标准曲线低点偏差大,对检测结果造成了一定影响。二是样品前处理中未严格按标准方法称样及定容。检测人员为了缩短检测时间,减少了样品称样量,加大了试样稀释倍数,这在仪器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更加大了检测值出现偏差的概率。”
该中心称,“由于我技术中心检测技术上的问题,给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对此,我们深表歉意!”
省工商局对由于海口市工商局工作程序不当,给企业造成了不良影响深表歉意。为此,省工商局现已责成海口市工商局向消费者和农夫山泉、统一企业赔礼道歉。对在这一事件中违反工作程序的有关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农夫山泉统一饮料真的有点“冤”
备受社会关注的农夫山泉、统一饮料事件今天有了最终调查结果。记者今天从省工商局获悉,根据21天的深入调查,确认检测机构初检结果有误,海口市工商局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当的地方。
《消费警示》引发关注
省工商局开展专项调查
据了解,2009年11月24日,海口市工商局向部分媒体发布《消费警示》,称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企业)的有关产品不合格,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媒体的热议。
这一事件发生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领导的指示精神,12月2日,省工商局成立了以黄成模局长为组长的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了深入调查。此次调查工作采取询问谈话、外调取证和走访企业等形式,前后持续21天,共询问谈话64人次,谈话笔录64份,取证材料251份。事件发生至今,黄成模多次主动约见企业负责人,坦诚与企业沟通,认真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负责人对此表示理解和满意。省工商局要求全省工商系统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做好宣传,解决企业营销困难;为尽量消除各种负面影响,黄成模多次与新闻媒体交流,目的是让广大消费者消除疑虑。从目前情况来看,事件已呈逐步平息态势。
海口工商工作程序不当
未发现徇私舞弊行为
省工商局调查表明,海口市工商局的抽样检验行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开展的;发布《消费警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进行的,是在依法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但在工作过程中,海口市工商局在抽样时没有完全执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工作流程,也没有按规定要求检验机构将检测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企业要求复检后,在与企业就复检具体细节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海口市工商局直接送检,不符合程序要求。
同时,海口市工商局在没有事先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在媒体上发布《消费警示》,公布错误的信息,从而给生产企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省工商局未发现与此事件有关的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和徇私舞弊的行为,也没有接到有关的举报材料。
检测机构初检结果有误
仪器老化方法不标准成主因
2010年1月4日,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向省工商局发来《关于接受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检测农夫山泉和统一饮料总砷超标结果误差的函》(琼检技[2010]1号),称:“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10月19日委托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50个饮料(果酱)样品中总砷、食品添加剂、微生物等项目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签发后,农夫山泉等生产企业对检测报告编号为21200901305、21200901312、21200901328中的3个总砷检测结果提出质疑。对此,技术中心高度重视,对留样样品进行复检并对初检结果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结果表明,初检结果有误。”
该中心认为,初检结果有误的主要原因:“一是用于总砷检测的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灵敏度下降。该仪器使用年限已近九年,经对初检当天该仪器绘制的标准曲线进行分析,当时仪器状态不稳定,尤其是标准曲线低点偏差大,对检测结果造成了一定影响。二是样品前处理中未严格按标准方法称样及定容。检测人员为了缩短检测时间,减少了样品称样量,加大了试样稀释倍数,这在仪器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更加大了检测值出现偏差的概率。”
该中心称,“由于我技术中心检测技术上的问题,给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对此,我们深表歉意!”
省工商局对由于海口市工商局工作程序不当,给企业造成了不良影响深表歉意。为此,省工商局现已责成海口市工商局向消费者和农夫山泉、统一企业赔礼道歉。对在这一事件中违反工作程序的有关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