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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式垂直营销系统

博锐管理在线 2010-09-17 11:32 营销资料
又称契约式垂直营销系统,是指不同生产和销售层次的独立企业以契约的形式结合为一体,以取得单独经营时所不
又称契约式垂直营销系统,是指不同生产和销售层次的独立企业以契约的形式结合为一体,以取得单独经营时所不能得到的经济利益或销售效果。最近几年来,合同式垂直营销系统发展得很快。合同式垂直营销系统通常有三种形式:   
1.批发商倡办的自愿连锁。又叫契约连锁,是若干独立中小零售商为了和连锁商店这种大零售商竞争而自愿组成的联营组织,参加联营的各个中小零售商仍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和经营特点。而连锁商店是属于一家大零售公司所有的某种类型的零售商店(如百货商店、超级市场等)集团,这些零售商店是这家大零售公司的分店和联号。其次,自愿连锁实际上是参加联营的各个独立中小零售商的进货要在采购中心的统一管理下统一进货,但分别销售,实行"联购分销"此外,联营组织还为各个成员提供各种服务。而连锁商店的总公司虽设有批发机构中央采购处,但连锁商店本身是零售组织。再次,西方国家的自愿连锁通常是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独立批发商倡办的。   
自愿连锁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共同原则。在自愿连锁经营中,总部及加盟店必须积极地开展共同行动,在总部全心全意对加盟店进行支援、指导的同时,加盟店也应积极与其配合,确保共同行动的进行。   
(2)利益原则。自愿连锁总部依靠与加盟店结合获得组织利益,总部的责任在于确保连锁组织成员的利益。总部以组织形式获得利益,要以培养人材、加强物流系统,信息系统等进行战略性再投资的形式,向加盟店偿还,以繁荣加盟店,强化连锁经营系统。   
(3)调整原则。在自愿连锁活动中,应尊重、重视各加盟店的营业范围,但这并不否认营业范围内加盟店彼此间的有效竞争。因为,有效的竞争会给加盟店带来活力,增强连锁的竞争力。但是,应尽可能调整加盟店彼此间的过分竞争。4(4)为地区社会作贡献的原则。努力满足顾客需求,是自愿连锁组织的战略。加盟店要有"商店是为顾客而存在"的"店客不可缺少的设施,进而确保自己商店的发展、繁荣。   
2.零售商合作社。这是一群独立中小零售商为了和大零售商竞争而联合经营的批发机构(各个参加联营的独立中小零售商要缴纳一定的股金),各个成员通过这种联营组织,以共同名义统一采购一部分货物(向国内外制造商采购),统一进行宣传广告活动以及共同培训职工等,有时还进行某些生产活动。   
在西方国家,工商企业为了扩大销售,获得更多利润,在激烈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不仅在渠道系统内采取垂直一体化经营或联合经营的方式,而且在同一层次的若干制造商之间、若干批发商之间、若干零售商之间采取横向联合经营的方式。   
零售商合作社一般由本部、分店、配送中心三部分构成,三者的专业分工及功能各不相同。本部担当着如下机能:   
(1)经营管理机能。负责整个公司的经营管理,如分店经营计划的拟定、指导执行及考核;商品从采购、库存管理、到分销的流程控制等。   
(2)统筹进货机能。统筹采购商品,并拟定商品计划及经营指导。   
(3)教育训练与指导机能。人员的开发、培育及经营指导等教育训练。   
(4)促销机能。共同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   
(5)开发机能。新产品、新店铺、新系统的开发。   
(6)融资机能。提供分庙资金的融通与垫付货款。   
(7)信息机能。收集和加工来自各分店的销售额等各种数据,把有价值的销售信息提供给分店。   
分店则有如下机能:   
(1)商品销售机能。负责销售商品及相关的促销活动。   
(2)订货机能。根据商品销售情况,定时向总店订货。   
(3)现场管理机能。负责销售现场的商品陈列和管理。   
(4)库存管理机能。分店库存商品的管理。   
(5)顾客服务机能。提供顾客需要的服务,如提供顾客休息室、送货上门、商品介绍及操作示范、邮寄服务等。   
在总店和分店的专业分工中,重要的不同于独立零售企业的是:总店负责商品采购和管理,分店则负责销售商品,国内理论界多把其归纳为联购分销,批量经营。   
配送中心的运作则可解决下列问题:   
(1)商店数目增加引起的总公司对各店之间货品的运送、管理的困难,避免因货物运送不到而导致的销售机会的丧失。   
(2)各店自行作业所产生的采购成本过高,产品种类过少的问题。   
(3)由于加盟店数增加,使得各店之间距离扩大,运输成本上升,不得不提高商品售价的问题。   
(4)各分店商品库存增加,库存费用上升,营业面积减少的问题。   
(5)各分店送货车辆增加,造成各店附近街道交通堵塞的问题。   
3.特许经营系统。这种渠道系统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制造商或饮食公司、服务公司倡办的零售商特许经营系统。例如美国福特汽车公司、麦当劳公司(饮食公司)、肯德基炸鸡公司(饮食公司)、艾维斯·荷尔兹汽车出租公司、罗玛达旅店(汽车旅客旅馆业)等素享盛名的大制造商、大饮食公司、服务公司和一些独立零售商签订合同,授予经营其流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项目的特许权。这是大制造商、大饮食公司、大服务公司与独立零售商联营。   
另一种是制造商倡办的批发商特许经营系统。例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清凉饮料制造商)与某些"装瓶者"(即批发商)签订合同,授予在某一地区分装和广大零售商发运可口可乐的特许权。这是大制造商与独立批发商联营。   
特许经营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初。当时,通用汽车公司最早建立了第一家销售汽车并提供服务的独立经销商。可口可乐及其它软饮料制造商也将其特许权授予装配商。到1910年,特许经营已成为汽车及汽油产品的主要营销方式。到1910年,又广泛应用于食品、药品、杂货、五金、汽车配件等方面的经营。特许经营的迅速发展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其中在软冰淇淋的经营方面发展最快。1945年,美国的软冰淇淋摊只有100多个,到1960年发展到1.8万个。商品和服务的特许销售额占公司销售总额的30%,在美国的50多万家特许经营店中,就业人口达400万之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许快餐馆对整个食品服务业产生丁重要影响。70年代特许快餐店的就业人数在特许店和美国饮食业就业总数中平均占30%左右。   
与公司自有企业相比,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实施扩展有两大优势。首先,由于被许可方支付了大部分资金,因而可以实现迅速的扩展。唯一的局限就是.需要实施必要的控制,如甄选申请人、为新店选址、确保经营的一致性等等。其次,特许经营可使更多的认真负责的人来经营分店;因为企业经营好坏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被许可方都必须是企业家型的人才。在这方面,也优于雇用来的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