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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未知 2013-10-16 12:41 酒业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白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白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03
 103.1
 
分类名称
 食品
 酒类
 白酒
 

2.2 产品种类

2.2.1按产品的发酵工艺分为: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

2.2.2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高度酒、低度酒。

2.2.3按产品的香型分为: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凤香型、豉香型、特香型、芝麻香型、老白干香型、酱香型、兼香型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白酒

以粮谷为主要原料,用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而制成的。

3.2固态法白酒

以粮谷为原料,采用固态(或半固态)糖化、发酵、蒸馏,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本品固有风格特征的白酒。

3.3液态法白酒

以含淀粉、糖类物质为原料,采用液态糖化、发酵、蒸馏所得的基酒(或食用酒精),可用香醅串香或用食品添加剂调味调香,勾调而成的白酒。

3.4固液法白酒

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液态法白酒勾调而成的白酒。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白酒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白酒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
 ≥2000且<10000
 <2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 10781.1      浓香型白酒

GB/T 10781.2      清香型白酒

GB/T 10781.3      米香型白酒

GB/T 14867        凤香型白酒

GB/T 16289        豉香型白酒

GB 18356          茅台酒

GB/T 20821        液态法白酒

GB/T 20822        固液法白酒

GB/T 20823        特香型白酒

GB/T 20824        芝麻香型白酒

GB/T 20825        老白干香型白酒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547        浓酱兼香型白酒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或称量销售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30瓶,称量销售产品不少于20L。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对称量销售白酒应考虑所抽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从贮酒罐的上、中、下不同部位取样、混匀,分装成小包装。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000 mL,且不少于4个包装单位。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 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进行签封。运输时应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和污染物混贮、混运。白酒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白酒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法规或

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酒精度
 GB/T10781.1

GB/T10781.2

GB/T10781.3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GB/T 10345 
 ●
 
2
 总酸
 GB/T10781.1

GB/T10781.2

GB/T10781.3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GB/T 10345 
 ●
 
3
 总酯
 
 ●
 
4
 乙酸乙酯
 
 ●
 
5
 己酸乙酯
 
 ●
 
6
 固形物
 
 ●
 
7
 甲醇
 GB 2757
 强制性
 GB/T 5009.48
 ●
 
 
8
 铅
 ●
 
 
9
 锰
 ●
 
 
10
 糖精钠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8

GB/T23495
 
 ●
 
11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GB 2760
 强制性
 GB/T5009.140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2.2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7.2.3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3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c,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注c:若产品标签上标注为“优级”品,总酸、总酯、己酸乙酯、乙酸乙酯有一项不符合“优级”,但符合“一级”指标要求,可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综合判定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一级品规定的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

9 异议处理和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

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9.3.2.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它情况。

10 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103.1—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尹建军)、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寻思颖)、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邵栋梁)、国家果蔬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黄奔)。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